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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8-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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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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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政办〔2023〕14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暂停办理青海高原雪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征收项目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因青海高原雪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征收项目的需要,共和县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青海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请各有关单位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审批范围:
青海高原雪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共和县一宗用途为工业用地以及所属部分固定资产,其工业用地四至:东至黄河南大街,南至青海湖药业公司,西至环城西路,北至恰卜恰兵站,宗地面积为71692.2㎡(107.5亩);其总建筑面积为17277.69㎡。(具体范围以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为准)
二、暂停审批事项: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4、房屋抵押登记;
5、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6、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以上所列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3个月。
三、暂停审批时限(如需延期另行通知):
自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