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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9-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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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3〕158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共和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5日
共和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制定印发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和青海省安委会《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青安委〔2023〕10号)要求,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紧急视频会议工作要求和部署,确保全县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大型商贸综合体、临街商铺、流动餐饮、农贸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三无小区”、城乡结合部及环湖地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和社会安全底线。
(二)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依据“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织密安全监管网,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深化城镇燃气生命线成果应用,构建智慧燃气管理系统,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四)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全县城镇燃气(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专项大检查大整治行动。压紧压实全县领导干部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的安全使用,全面排查燃气使用安全各类风险,用3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建立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安全隐患分级台账和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再用半年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同时,专班以“1+3”模式对城镇供水、供暖、排水管网及供电线路安全隐患进行同安排、同部署、同排查、同整治。
四、重点工作
根据《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对城镇燃气领域“气、瓶、阀、软管、管网、环境”等六大方面和“城镇供水、供暖、排水管网及供电线路安全”四大管线等突出问题,按照“聚焦重点、建立机制、系统治理、全面整改”总体思路,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大起底、大整治、大保障、大提升、大督查、大评估、大宣传、大培训”等八大任务,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如下:
(一)紧盯城镇燃气行业问题“气、瓶、阀、软管、管网”,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整治”。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乡镇政府配合)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对非法拉运销售生物燃料的“黑车”,对以个人名义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经营等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乡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生物燃料等危化品运输或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非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销售、经营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13.加强对跨县域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车辆监督检查,现场核实运输车辆和人员情况,并对车内运输的钢瓶(已充满)进行抽查,如发现疑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运输范围与钢瓶使用登记注册地不符等违规问题,应暂扣相关车辆,并将相关问题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5.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17.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 “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紧盯城镇燃气行业“问题环境”,做好本质安全“大保障、大提升”。
19.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20.组织对旅游景区、露营营地、“网红”景点、乡村旅游接待点等游客聚集场所用气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组织对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照料中心等弱势群体聚集场所用气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县民政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组织对各县各类宗教寺庙及僧舍,按照“不落一处、不落一个舍”原则,重点针对常易操作错误导致安全事故的,对用气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县民宗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3.组织对全县各级学校食堂人员聚集场所用气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县教育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5.积极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谋划、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过程中,州、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州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牵头)
27.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8.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
29.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 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32.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紧盯城镇燃气城镇燃气行业监管短板弱项,开展“大督查、大评估”。
34.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7.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39.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41.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2.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3.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紧盯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燃气用户,开展燃气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4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车、出租车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5.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6.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加大用户入户安检和用气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学校、医院、酒店以及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用气安全宣传。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推动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安装全覆盖。要指导餐饮企业,学校、医院、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明确燃气设施设备“管理员”“操作员”,并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用气宣传培训。(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紧盯重点排查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隐患点,开展“1+3”模式同整治。
47.全县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城镇供水管网进行一次大排查,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确保供水“最后一米”安全保障,做好台账记录、汇总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在集中攻坚阶段完成后形成专报。(各乡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8.全县对城镇供热管网进行一次大排查,结合《开展2023年度城镇管热“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排查,切实解决供热管网跑冒滴漏,供暖期热力不足等群众反应的热点问题,形成台账。并对管网敷设、管网材质、年限等方面做到底数清楚,绘制简易平面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乡镇配合)
49.全县对城镇排污管网管网进行全面排查,完成排水管网清理清淤疏通,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进安全韧性城市建设,在集中攻坚阶段完成后形成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乡镇配合)
50.全县对城区内供电线路的布局、使用年限等特点,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确保排查无盲区、无死角,能够有效发现安全隐患,明确专人负责记录、汇总整改安全隐患问题。(县供电公司负责)
五、工作安排
此次“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召集人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负责督导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本次行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各乡镇、各部门需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此次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建立整治台账,通过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统一归集和督促落实整改,切实消除燃气行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对本地区城镇燃气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等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紧盯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和市政管网运营的地下管网维护维修、管网操作空间的巡查、抢修、维护方面的操作规程、操作规范、安全防护装备等列入排查整治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共和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韩福龙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吉先加、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振廷任副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残联、县民宗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专班成员。各成员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
共和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及燃气领域专家组成,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办公。
各乡镇要参照州县工作专班推进模式,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系统建立“县负总责、专班督导、乡镇落实、各相关单位推进”的责任落实体系,按照专项整治“挂图作战”要求,全面压实责任落实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督促相关企业自查自改,并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社区及村委会,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三)加大整治投入。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加快推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监管水平,各级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严明工作纪律。县级工作专班将通过“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进行“暗访-督导-回头看”闭环管理。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通过专项整治信息系统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六)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排查整治工作宣传,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多种形式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及时向社会公示排查整治中的典型执法案例,以案示警,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教育,全面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七)做好信息报送。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乡镇实施方案报共和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自202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将《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联系人及电话:马 登 永(县住建局) 8525660
拉旦多杰(县安委办) 852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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