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6031900000197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3-1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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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
| 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政办〔2026〕9号 关于印发《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部门:
现将《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
共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共和县城镇人口结构、产业发展需求、住房市场供需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轮候、配租、维修维护、退出、运营管理等全流程工作,重点对面向市场承租、差异化租金、维修维护等关键环节进行优化管理,强化各部门责任分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和准入条件,面向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公平分配、全程监督、精细运营的原则,结合县政府规定的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住房需求,兼顾住房保障与从业发展配套。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目标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
第六条 明确各部门公租房管理责任分工,构建“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乡镇社区联动”的工作体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公租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公租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牵头开展准入审核、轮候排序、配租管理、退出监管;制定差异化租金标准并动态调整;监督公租房维修维护和运营管理;建设和运维公租房智能门锁信息管理系统,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其所属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承担公租房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受理申请、材料复核、房源调配、租金收缴、档案管理等。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公租房项目立项审批和投资计划管理;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出具租金定价批复文件。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将保障中心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监督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使用,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审核公租房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租房项目用地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足够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出具公租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协助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等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户籍及车辆信息;协助核实身份真实性和人口结构情况;协助查处公租房内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开展清退工作;指导辖区派出所加强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盗窃、诈骗、非法群租等违法行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就业状态、工资收入等信息,作为判断其稳定就业和收入水平的重要依据。配合住建部门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进行资格认定。
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提供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身份证明材料。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向住房保障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困难群众信息共享,协助开展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帮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优先纳入保障范围。指导乡镇民政干事配合做好入户调查和材料初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工商注册信息、个体经营户经营状况;协助判断家庭财产状况,提供企业登记、股权持有等相关信息;监督保障房周边住房租赁市场价格,为租金标准制定提供参考,不得对保障房小区内房屋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
县卫生健康局: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保障性住房小区延伸,对集中连片小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医疗机构定期开展义诊、健康讲座、慢性病筛查等活动。关注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的健康需求,建立健康档案,实施个性化健康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隐患排查。指导老旧小区加装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等设施。制定极端天气、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将保障房住户纳入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响应体系。
县司法局: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青海省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依法办理涉及保障房租赁合同纠纷、腾退争议等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共和融媒”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媒介发布权威信息,扩大政策知晓率。报道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曝光反面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查优抚对象身份信息,提供退役军人、烈士遗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协助落实优抚对象在公租房申请中的优先保障政策。
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县残联”):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残疾人证信息,确认残疾人等级;协助落实残疾人家庭在公租房配租中的楼层优先选择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所辖社区居委会开展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初步审核、动态核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在保家庭,了解居住状况和实际困难。协助县住建局做好腾退房屋的清查和收回工作。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将保障性住房巡查纳入社区网格员职责范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做好信访接待和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申请的初审工作,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收集整理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信息真实性;公示初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协助开展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反馈租户日常居住情况。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配合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部门查询申请人存款账户、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信息。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服务机构工作力量。保障中心人员工资及维修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不足部分从公租房租金收入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 保障对象准入管理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规定,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无住房,且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首次就业,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的职工;
(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住房且稳定就业、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的人员。
(六)转户农牧民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七)州、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如:参与共和县重大项目建设的临时务工人员)。
第九条 在满足保障对象住房的前提下,将剩余房源按照共和县人民政府调整的租金收费标准面向市场化承租。
第十条 申请公租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在本县城镇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住房困难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尤其是一、二级残疾人家庭);
(四)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
(五)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
(六)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七)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一)城镇居民家庭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一类人群):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无房证明;
6.就业劳动合同;
7.特困人员需提供固定监护人信息资料;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二类人群):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无房证明;
6.就业劳动合同;
7.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缴存社会保险材料及暂住证;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三类人群):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无房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单位按规定需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租房申请实行“三级联审、两级公示”制度:
(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初审工作,核实申请资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及初审结果)。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家庭收入、住房信息的准确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
(三)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范围,有异议的,由县住建局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与民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税务、乡镇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比对核实申请家庭信息,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减少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轮候管理
第十六条 公租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限根据本地区公租房房源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按照保障对象申报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同一时间提出申请的,根据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由低到高排序(收入越低、住房困难程度越重,排序越靠前);条件相同的,采取随机摇号等方法确定轮候顺序。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应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个人)参加公开选房,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申请家庭发出通知(包含选房时间、地点)。选房结果在县住建局公众号公布。
第十九条 轮候库排序规则按以下原则进行:
优先轮候队列:按优先类别依次排序(如:低保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家庭优先于普通家庭);同一类别内按“审核通过时间”先后排序;审核通过时间相同的,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从小到大排序;人均住房面积仍相同的,通过抽签确定顺序。
普通轮候队列:按“审核通过时间”先后排序;审核通过时间相同的,按照申请材料提交的先后次序排序。
排序公示与查询:轮候排序结果每季度在县住建局公众号公示;申请人可通过公众号查询本人轮候顺序及状态。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一)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二)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三)选定住房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四)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五)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被解除的。
放弃1次配租权利的申请家庭,应在1年后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进入轮候库等待配租。累计2次放弃配租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人员信息应当定期组织核查:
(一) 对轮候库内家庭每1年开展1次定期核查,核查时间为家庭纳入轮候库满1年的次月;
(二) 核查内容包括:家庭户籍、居住证、住房、收入、财产状况是否仍符合轮候条件;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失信、违规享受保障政策等情况;
(三) 住建局通过信息系统发起联合核查,核查结果通过电话告知家庭,家庭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资格调整与退出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 核查后仍符合轮候条件的,继续保留轮候资格,轮候顺序不变;因信息变更导致优先类别调整的,按新类别重新排序。
(二) 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轮候资格:①未按规定申报信息变更的;②核查时拒不配合提供材料的;③放弃配租资格的。
(三)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轮候资格,从轮候库中清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轮候资格的;②被纳入住房保障失信名单(转租转借);③轮候期间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人员异议处理原则:
(一)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轮候排序、房源分配、资格调整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或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住建局收到异议书面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可通过重新核查材料、实地走访、联合部门复核等方式核实情况;核查结果需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异议申请人对核查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收到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轮候监督管理原则:
县住建局定期对轮候库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每半年开展1次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审核流程规范性、信息录入准确性、动态核查及时性,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设立举报电话(公布在县住建局公众号),接受社会公众对违规申请、虚假材料、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举报。
工作人员在轮候库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家庭骗取轮候资格的,纳入失信名单,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档次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一般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定价”,具体标准按照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共政发〔2026〕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乡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由乡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收取。
龙羊峡镇、倒淌河镇、江西沟镇、黑马河镇及石乃亥镇公共租赁住房每月按共和县人民政府最新租金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租住公租房,应当与保障中心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统一采用《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期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纳的,保障中心根据逾期时间采取下列措施:
逾期1—30天:书面催告,要求补缴租金,并按日加收欠缴金额0.5%的违约金;
逾期31—60天:再次催告,从公租房智能门锁管理系统后台对房源进行锁定;
逾期61天以上:解除合同,责令其在15天内退出公租房;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租金及违约金,并收回住房;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县住建局应当定期会同自然资源、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及时调整。承租人应当向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或腾退公租房:
(一)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如经营、仓储);
(五)擅自调换承租的公租房的;
(六)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住房中心申报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的;
(十一)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二)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住建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有异议的,可在书面通知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退出公租房时,应当结清个人承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等费用,保持住房及设施设备完好;损坏的,应当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
物业企业应当在承租人退房时的2个工作日内对住房进行查验,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县住建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类型为“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如政府与企业共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共有产权人情况、房屋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资比例等内容,并加注“共有产权”字样。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公租房管理,积极推行市场化运行,引进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县住建局、物业服务单位参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或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承租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居住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的,由物业服务单位催缴,并在所属物业服务区域公告栏内公告;拒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单位报县住建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其中:配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由承购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配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退出、运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住建局对公租房的使用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核查事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县住建局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过程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
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住建局应通过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
第四十二条 县住建局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公租房的配租过程中,要实行保障政策、审核程序、房源信息、保障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投诉处理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公租房信息系统,做好公租房基础资料的归档管理,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的及时、准确、全覆盖,不断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的科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共和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