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3100000023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3-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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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5〕1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用《共和县恰卜恰镇东香卡村一、四社温棚片区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方案》的通知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2020年11月11日下发《共和县恰卜恰镇东香卡村一、四社温棚片区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共政办〔2020〕193号)对共和县恰卜恰镇东香卡村一、四社温棚片区实施征收。现因规划要求需对东香卡村一、四社上坡住户进行征收,经初步入户调查,共涉及被征收户约90户,拟延用《共和县恰卜恰镇东香卡村一、四社温棚片区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共政办〔2020〕193号)方案实施征收,因该项目时间跨度较长,需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用等,对上述方案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补偿奖励期限
补偿奖励起始时间:按项目进度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发布公告内容为准。
二、临时过渡费
选择回迁安置的被征收户,临时过渡费为每户每月900元,临时过渡期暂定为24月。
附件:《共和县恰卜恰镇东香卡村一、四社温棚片区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共政办〔2020〕193号)
2025年3月6日
共和县恰卜恰镇东香卡村一、四社温棚片区
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征收和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东香卡村一、四社温棚片区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征收和补偿工作,稳步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建住房〔2011〕77号)、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征收和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恰卜恰镇城区内,东至东山脚,西至县检察院、武装部机关东侧围墙,北至兴海路,南至贵南东路(涉及十五条路中新寺路、新平路、平安路)。具体按规划四至界线为准。
二、征收与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2.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青海省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
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6.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的原则。按照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类的原则,分别采取各自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和青海省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工作合法有序。
(二)坚持规划引导原则。严格遵循共和县总体利用规划,以规划为引导,切实维护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坚持“一宅一户”原则。以既有宅基地为准,坚持自建房屋或一处宅基地、一宅多户均认定为一户,也只安置一户。征收建筑面积按照实有的建筑面积总和为准,其余超出面积由货币补偿;土地面积以村中分配的面积为准;温棚建筑面积按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执行《国家房屋面积测量标准》;租赁房屋认定为权利人所有。
(四)坚持“谁投入,谁受益”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补偿。
四、征收期限
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2月11日。
五、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青建房〔2013〕409号)文件精神,由征收户选定或征收部门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征收对象
1.对发布公告之日起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着物部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部分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房屋、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对于已经进行土地确权的,经镇政府、村委会与征收小组共同现场认定为准)。以前年度已完成征收的土地和房屋不再重复征收补偿。
2.国家投资的水、电、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部分不予评估补偿,自筹自建部分经确认后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3.由城管和规划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4.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收回,不予补偿;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按出让面积评估后给予补偿;集体土地符合区片范围的按土地区片标准补偿。相关法律另有调整的按新的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5.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认定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准。
七、住房与附着物认定条件
(一)对符合以下3种条件之一的且具有居住功能和实际居住的认定为住房。
1.房屋结构具有梁、板、柱和门窗四大要件的。
2.现有房屋为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居住房。
3.房屋为粘土砖墙彩钢顶棚的。
(二)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被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有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经营手续并实际合法经营连续三年以上的,并提供实际经营的影像资料。
3.值班室、库房等非营业面积不计入经营性面积。
(三)对未认定为住房的全部认定为其他附着物。
八、经营性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库房等非住宅房屋的,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未取得商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的经营性房屋由评估机构按住宅用途评估后,上浮40%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第十四条和十五条执行。
九、安置方式及标准
对被征收户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租售并举三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土地按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安置房予以安置。
1.安置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不足60㎡的,以农村户口人均20㎡为标准进行建还安置,附属物不再予以补偿。
2.安置比例。已认定为住房的自建房屋按照1:1.2比例(包括公摊面积)建还安置,以房屋价值从高到低相应面积建还。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建还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建还面积的,其中10㎡以内(包含10㎡)按照成本价计算,超出10㎡的部分按照市场价计算。每户最大建还面积不超过140㎡,其余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3.安置户型。安置户型分为:80㎡、100㎡和140㎡三种户型。
4.房屋建设预估价格。安置房成本价按有资质部门测算为准。安置房市场价以开发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备案为准。
5.选房办法。新建安置房源与安置户数一致,安置房选房顺序依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楼层差价以市场价确定。
(三)租售并举。被征收户房屋评估价格不足以置换安置房的,可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进行安置,租售并举的管理办法由房产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房屋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进行安置。对3人及3人户以下的可以租售50平方米公租房、4人以上的可以租售100平方米公租房。)
(四)搬家补助费。根据《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和对共和县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查结果,回迁安置的被征收户搬家费为每户3000元,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搬家费为每户2000元。
十、补偿奖励及各项补助
(一)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至2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21至4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41日至6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二)选择回迁安置的被征收户,临时过渡费为每户每月700元,临时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
(三)中小学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的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每人300元一次性进行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三名。
(四)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三项中符合其中一项的被征收户,按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
十一、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户在征收范围内租住公房的将收回公有房屋,并给予租住人装饰装潢补偿;需要继续租赁房屋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租房,优先给予办理手续。
十二、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1.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地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2.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土地房屋征收前期费用。
3.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及附着物本人自愿拆除的,自签订协议后10日内拆除,本人不愿拆除的由政府组织统一拆除。
4.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在清点地上附着物过程中,被征收户对建筑物等级、成新度、结构等评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
6.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征收小组、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协商解决。
7.认定的住房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根据征收户意愿可享受安置2户,但总面积不得超总认定面积,过渡费等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另行补充制定。恰卜恰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的征收,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负责地上附着物的评估、补偿,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和补偿。
十四、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和恰卜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