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2170000023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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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5-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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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共办发〔2025〕2号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 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共和县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共和县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人员管理办法》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共和县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2日,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同工同酬人员担当作为,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结合共和县“躺平式”干部预警纠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同工同酬人员是指经共和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由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从事相同工作内容,获得同等工资待遇的聘用人员。
第二章 待遇享受
第三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遵循按劳分配的同工同酬工资制度,同时建立同工同酬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条 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
(一)享受与同级岗位在职干部同等的工资报酬。
(二)执行与同级岗位在职干部同等的请休假、病事假制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同工同酬人员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四)达到退休条件的,按退休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五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92号)规定,同工同酬人员在职称评审和技能考评等人事政策范围内享受与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六条 同工同酬人员享受与在职干部同等的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待遇。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同工同酬人员请休假、病事假等假期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南人社〔2024〕118号)执行,各单位制定的考勤、假期管理等制度,不得突破以上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得自行设立除文件规定外的假期。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备)批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假期报批(备)手续或未经同意而离岗的按旷工对待,旷工期间停发日工资。请假期满后,必须在上班当天办理销假手续,特殊情况应于2个工作日内补办,因故不能到岗销假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 同工同酬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岗位调整和流动,确保同工同酬人员队伍质量与活力。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与同工同酬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等规定事项,依法保障同工同酬人员待遇,合同期限一般为每3年签订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同工同酬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畅通同工同酬人员进出口渠道,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等重要环节,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县人社部门全程参与同工同酬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备案、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同工同酬待遇核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同工同酬人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工同酬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同工同酬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同工同酬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同工同酬人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合同:
1.同工同酬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同工同酬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办法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并经主管部门会议研究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2.同工同酬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3.同工同酬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十五条 同工同酬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同工同酬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同工同酬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负责对同工同酬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要切实保障同工同酬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同工同酬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人社部门档案室统一管理,本人应配合完善个人档案。用人单位与同工同酬人员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 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同工同酬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合同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同工同酬人员考核结果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确定,行政工勤同工同酬人员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确定。考核结果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日常考核,坚持以一个季度为考核周期,根据日常表现和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采用季度小结、民主测评、综合分析等方式合理确定季度考核等次。对日常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担当,找借口不承担工作,不服从单位安排,被动应付等使得工作受到影响的列为“躺平式”干部,并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加强合同期满考核工作,将合同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评估同工同酬人员综合素养和业务能力,通过个人述职、谈话评价、民主测评、会议研究形式确定合同期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崇尚实干、主动担当、凝聚力量的正向激励机制,以年度考核、合同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功,具体奖励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共和县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共和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共办发〔2022〕5号)中《共和县机关事业单位同工同酬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