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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03-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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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办发〔2024〕5号关于印发《共和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共办发〔2024〕5号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共和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共和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清单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州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决策部署,深刻认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四个重大转变”“五个重大关系”“六项重大任务”“一个重大要求”蕴含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准确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安全”重要地位,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努力在生态环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海南州州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对《共和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层级责任清单》(2021年版)修改完善如下:

一、县委有关部门监督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督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并就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纪检监查建议。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乡镇纪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县委组织部

1.强化对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把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严格落实《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会同县纪委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力度,充实配强生态环境部门干部队伍,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5.强化对党委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考核。

(三)县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2.组织利用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平台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共识。

3.负责环境方面舆情应对引导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回应社会舆情热点,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4.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新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5.指导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四)县委统战部

1.负责统战领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听取并反映各界人士意见建议,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3.负责协调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县委政法委

1.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指导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六)县委编办

1.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和州委决策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2.统一负责县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划分,加强对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按照改革要求和相关规定,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工作实际优化生态环境机构设置,合力配置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编制,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

(七)县委办公室

1.推动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对青海提出的“三个最大”和“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书记“三问”、州委书记指示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负责重大工作任务的推动协调、督促落实。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关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4.加强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共和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黄河警示片、黄河“体检”及省级例行督察等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二、县人大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八)县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

1.负责对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

2.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

(九)县人大农牧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1.组织起草、审议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

2.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3.负责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4.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5.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县实施及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监督工作。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及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加强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共和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黄河警示片、黄河“体检”及省级例行督察等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对各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2.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专人负责,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环境卫生状况干净整洁,无生活垃圾、柴草垛及畜禽粪便乱堆乱放现象,加强对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整治工作。

4.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河流、水库、饮用水源地等环保重点管控区进行巡查,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风险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做好辖区内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严禁焚烧垃圾和农作物秸秆,严禁在河道内倾倒畜禽粪便、生活垃圾等。

6.加强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遏制新增违法违规生态环境问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7.对辖区内畜禽养殖的合作社及个人畜禽养殖场,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执行力达到100%,并在环保部门备案。

(十二)县生态环境局

1.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方案等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有关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落实国家、省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2.做好全县各类生态环境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督导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中央、省、州对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衔接协调工作;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监督管理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指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落实,监督检查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加油站油气回收、汽车维修、车辆尾气、散煤燃烧管控和燃煤锅炉淘汰等环节为重点,开展涉气企业排查及分类治理,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突出问题整治。

5.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省级和州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地下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管理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地区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按照省、州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

11.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监管,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12.行使新整合的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对因土地及矿藏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执法权。

13.组织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5.负责油烟扰民信访举报案件的受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16.持续巩固两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成果,牵头推进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片、省级生态环境例行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方位“体检”、全省污水垃圾专项督查等环保督察等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并销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

17.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保护法》中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十三)县发展和改革局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对接省、州发改部门指导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负责落实国家产业准入目录,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增加产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开展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推进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监督企业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3.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规划,指导有关部门拟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指导推进除工业外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4.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水、电、气等价格政策。

5.负责协助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指导有关部门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及规划,配合相关部门拟定工业污染控制政策。

6.督促基础通信企业加强通信基站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有关要求。

7.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及其相关政策措施。

8.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使用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

9.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严格依法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生态环保型产业。

10.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领域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依法严格行业准入。

11.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配合州级部门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资源。

12.拟定并实施清洁取暖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协调推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和农村能源发展。

1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黄河流域、龙羊峡库区北岸、共和盆地生态治理、青海湖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环境统筹融资渠道;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14.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15.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16.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回收和油气回收。

17.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配合做好环境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18.持续巩固两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成果,有序推进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片、省级生态环境例行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方位“体检”、全省污水垃圾专项督查等环保督察等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并销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

19.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十四)县教育局

1.落实有关学科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教学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竞赛、节能减排等环保活动,推进环保知识进校园。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督促指导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对措施。

3.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4.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会同交通、公安、生态、住建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十五)县农牧和科技局

1.负责牵头做好省、州委农办关于三农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调查处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加强人工养殖业污染防治。

3.负责指导各乡镇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治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推广基本农田污染防治技术,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防止和减少农(牧)业生产资料形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开展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做好土壤污染源排查。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7.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屠宰企业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治屠宰企业在屠宰过程中污染环境。

8.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9.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10.加强高寒高海拔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适用技术应用示范,重点支持生态修复关键技术、气候变化应对应用基础研究、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及推广应用、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农牧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工作,推进绿色技术创新。

11.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相结合,打造环保科研科普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12.持续巩固两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成果,有序推进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片、省级生态环境例行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方位“体检”、全省污水垃圾专项督查等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并销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

13.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保护法》中农牧部门职责。

14.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农牧部门职责。

(十六)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

2.建立健全司法联动长效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移送审查工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环境执法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3.依法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主动摸排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发动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4.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

5.负责依法打击捕猎、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6.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工作;负责高排放柴油货车治理和老旧车报废淘汰。

7.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配合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渣土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8.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

9.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建立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

12.负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公安部门职责;参与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领域噪声监督管理。

(十七)县民政局

1.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救济。

3.负责将绿色文明理念贯穿殡葬改革工作,推动绿色生态殡葬。

(十八)县司法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3.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4.指导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九)县财政局

1.根据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预算安排,落实污染防治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环卫设施设备运营资金,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

3.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5.负责健全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列入政府采购的节能型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且取得相关部门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6.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8.配合人行、银监等部门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普惠金融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

(二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内容。

3.负责按照党和国家以及省、州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的评比表彰及推荐工作。

(二十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全民所用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落实,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监督“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全覆盖;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5.负责组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负责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负责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测管理工作,强化保护和修复,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8.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督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拟定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督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督评价工作。

9.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林草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工作。

10.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利用和修复的监督管理,落实林长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及造林绿化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11.负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协助组织拟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保护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生态影响的审核。

12.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负责全县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工作。

13.负责国家公园事权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建设;依法起草县级林业和草原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建设规划和标准;负责实施国家公园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工作。

14.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保护和利用。

15.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相关工作;编制全县自然保护地规划,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

16.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完善长效机制建设,负责碳汇相关工作,在省、州林草局的指导下开展碳汇项目开发,有效挖掘生态价值;推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本地化技术支撑工作。

17.持续巩固两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成果,有序推进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片、省级生态环境例行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方位“体检”等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并销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

18.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保护法》中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部门职责。

(二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县城乡建设规划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容量,严格进行规划环评,合力规划布局。

2.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现有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推进污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3.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及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会同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

4.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分类处置;指导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理处置,加大县域内非正规垃圾点的治理。

5.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做好城镇环卫工作,杜绝违规作业和焚烧垃圾等现象;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城区拆迁工地等扬尘管控工作。

6.探索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7.指导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8.持续巩固两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成果,有序推进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片、省级生态环境例行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方位“体检”、全省污水垃圾专项督查等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并销号;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

9.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住建部门职责。

(二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县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负责指导全县公路及交通沿线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整治及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指导优化全县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负责指导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清洁化、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绿色出行。

4.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配合环保、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的环境违法行为。

5.依法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提供运输服务。

6.负责配合做好县域内道路新建、改建、续建项目中的砂石取料点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7.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交通部门职责。

(二十四)县水利局

1.负责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库)及河岸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2.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统筹保障,指导城乡供水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法审批取水行政许可,严格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督促取用水建设项目落实节约用水评价制度。

3.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组织开展水利专项规划、水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按权限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编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5.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修改完善调整河道采砂规划,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全面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划定主要河道砂石可采区和禁采区;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6.配合环保部门应急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

7.认真履行河湖长制责任,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工作街接,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青海省河湖长制条例》;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与修复;加大对河道采砂石的惩治力度及后续整治工作。

8.持续巩固两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成果,有序推进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片、省级生态环境例行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方位“体检”、全省污水垃圾专项督查等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并销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件办结率达到100%。

9.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水利部门职责。

(二十五)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1.负责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措施。

2.按职责推动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负责指导和监督旅游景区景点在旅游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绿色文明旅游。

5.按要求负责核定旅游景区(点)的最大承载量,保障景区(点)内旅游资源环境的安全。

6.协调广播电视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保公益广告。

7.指导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信息。

8.督促广播电视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

9.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噪声污染。

(二十六)县卫生健康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等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工作中的环境污染防治。

2.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3.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4.负责制定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协助做好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6.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7.负责牵头开展全县爱国卫生运动,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8.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二十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开展清除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经营范围进行检查、核验。

2.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尾气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新安装锅炉进行节能审查并对在用承压锅炉开展能效测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淘汰落后锅炉,负责实施节能环保改造,清洁取暖“煤改电”等特种设备锅炉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依法打击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等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我县外卖平台管理,督促做好送餐骑手的健康管理和安全防护,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卫生安全。

5.积极配合住建(城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收集餐厨废弃物,建立台账,统一收运,统一处置。

6.负责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化肥、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7.负责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督,对散煤销售企业的散煤质量进行抽检,严格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要求的民用散煤。

8.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产品的行为;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9.督促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实施过期、失效药品安全处置,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0.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油烟扰民信访举报案件,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1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市监部门职责。

(二十八)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发挥双拥共建优势,动员驻恰部队支持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国防林”“双拥林”建设。

2.加强退伍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生态文明教育,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退役军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积极参加社区环保活动。

(二十九)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和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三十)县审计局

1.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2.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3.负责对重大生态工程资金管理及实施情况开展审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措施落实。

(三十一)县统计局

1.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

2.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3.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年度评价及相关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4.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环境资源统一、生态环境保护问卷调查。

(三十二)县信访局

1.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信访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指导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信访办理法治化。
    2.健全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息汇集分析研判,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生态环境信访诉求。

(三十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拟定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县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

2.负责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三十四)县乡村振兴局

1.实施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提质增效行动。

2.负责指导推进乡村振兴规划和乡村振兴项目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指导全县农村地区环境风险管控。

(三十五)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落实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要求。

3.指导推进农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指导农牧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指导农牧区做好生活污水处理处置工作。

4.整合项目资金,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5.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整体联动的要求,推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常态化开展。

6.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联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快推进全域无垃圾县创建示范工作进度。

四、中央、省驻恰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

(三十六)县税务局

1.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2.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观测、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2.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在条件具备时对重污染天气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5.负责开展全县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相关研究,为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支持。

五、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三十八)县人民检察院

1.依法对一审由共和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规范化办理;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

4.负责对涉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5.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6.依法办理由本院管辖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三十九)县人民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3.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依法审理有关部门提起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

(由于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已划分至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及下设青海湖生态法庭统一集中管辖,县人民法院主要负责除环资类案件受理审判等职责以外的相关职责。)

本《责任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规定,凡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按照本清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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