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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4-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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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3〕51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试行)》的通知

来源: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14 浏览次数: 【字体: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4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印发



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实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期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22〕124号)要求,切实加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协作配合,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形成全县县域内综合执法管理体系,建立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执法联动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与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与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边界划分

根据中共共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海南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共编委发〔2023〕8号)文件精神,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要按照管理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督检查、接受投诉举报等事前监管职责,管理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联络员,积极协助综合执法局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开展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掌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办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反馈的投诉举报事项,切实形成“联络员日常发现、乡镇吹哨、执法队报到”的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三、工作制度

(一)综合行政执法联络员制度

为完善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理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之间的执法关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关口下倾、执法力量下沉,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基层日常监管有效衔接、上下联动,构建符合共和县实际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1.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设立执法联络员即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及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指定1名执法联络员,综合行政执法局可按内部工作分工及实际工作需要指定多名执法联络员。执法联络员要选择政治素质高、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干部担任。

2.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络员负责县综合行政执法联动联络工作,协调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全面了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辖区内的执法案件办理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3.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联络员负责县综合行政执法联动指导工作,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开展好执法工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执法联络员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领域内、辖区内执法事项的联络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台账。

4.综合行政执法局设执法联络监督员,负责县综合行政执法联动监督工作,积极开展辖区内行业领域执法联络监督工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提升行政执法联动工作质量。

5.加强联络员能力素质培训,全面提高执法联络员履职能力,每年组织所有执法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主要培训各行业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6.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强化各自执法联络员日常监管,确保综合行政执法联络员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二)综合行政执法协同配合工作制度

1.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乡镇的联络员负责组织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措施实施和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联系、对接。

2.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如事后难以收集证据或者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财物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委托范围内案件时应随案移送,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3.在管理或执法过程中发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都应当采取紧急强制措施进行制止,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并及时通知综合行政执法局,紧急处置完毕后再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移送职能部门处理。

4.业务主管部门负有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等职能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需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出具加盖部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验)报告、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的,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职能属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应当联系负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加盖部门公章的检测(验)报告、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职能属于中介机构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认定、技术鉴定管理标准、技术指标、档案资料或其它佐证材料以及咨询意见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派员现场处置;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提供专业意见需要进行调研、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的,可适当延期提供。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公安机关就案件中有关专业问题需要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5.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进行协助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协助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进行联系。

6.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监管工作要求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按照要求落实。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需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有关工作涉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工作规范等调整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协作制度

1.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各乡镇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属于本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直接受理并答复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发现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实施范围移送;不属于本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到职能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信访。

2.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移送的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有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属于相关行业主管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移送。

3.业务主管部门或各乡镇在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后,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将移送信息反馈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案件处理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进行答复。

(四)综合行政执法分工争议协调工作制度

1.本制度所称综合行政执法分工争议,是指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职责分工不清争议。

2.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工争议的具体协调工作。

3.厘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应事项的 “权责清单”执行。“权力清单”中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按相应的法律依据表述,个别事项实际承担业务主管职责的部门与法律依据中写明的部门不一致的,由实际承担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清单中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2)对“权力清单”未予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履行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等职责。

(3)“权力清单”未明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检查权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除了为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的必要调查外,原则上不单独开展专项检查。

(4)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划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若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4.厘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或配合查处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重大案件处置和跨区域行政处罚工作,并接受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的业务指导。

5.厘清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各乡镇综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1)业务主管部门切实落实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业务培训、政策落实执行、日常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各乡镇。并负责指导或行使所涉的调阅审查、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检查权力实施工作。

(2)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以及与之相关的检查标准,本部门能够独立完成此项任务的,由本部门完成。

6.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导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事后难以查处的,或者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7.依据上述标准,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尚不能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决定。

(五)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协调协作制度

1.案件移送主体。案件移送应以各业务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2.案件移送界限。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资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到处罚权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当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充分协商,听取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并视情形依法处理。

3.案件移送时限。各乡镇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交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处理;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事先告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自发现后24小时内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案件受理情况。各方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4.案件移送资料。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案件时,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图片影像资料,以及有关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等),有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移送的证据资料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范要求,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移送部门公章。

5.首问单位告知。各业务主管部门已移送处理的案件,利害关系人要求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案件移送情况以及负责处理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

6.处理结果反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案件最终处理的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六)综合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1.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乡镇之间相互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

2.公检法司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乡镇应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机制。可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手段,探索综合行政执法日常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管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逐步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需要共享的信息,原则上应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3.通过辖区巡查监控、县级转派、业务主管部门案件信息通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收集违法案件线索,汇总梳理辖区内各类综合执法事项,采用“一事一记”等方式建立综合执法工作台账。明确执法事项、工作职责、开展形式等内容,做好综合执法信息汇聚工作,及时汇总保存综合执法活动各类数据信息资料,并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现对接,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4.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做好已查处案件的统计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同时分别向违法行为涉及领域的部门抄送违法案件办理情况。案件多发领域可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5.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以下事项内容抄送综合行政执法局:

(1)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

(2)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3)业务主管部门依职权设置的管理平台及数据等信息。

(4)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

6.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处罚标准、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监督。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的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七)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

1.各业务主管部门认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行为不当或者有误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意见,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2.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将执法办案情况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加强对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的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将监督检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综合行政执法局。

3.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主要职责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协同配合工作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制度的;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未移送有权管辖部门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紧急情况未及时制止,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导致引发区域性、群体性重大事件或安全事故的。

(2)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部门主要职责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协同配合工作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制度的;不及时查处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或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紧急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导致引发区域性、群体性重大事件或安全事故的。

(3)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业务主管部门认定、鉴定或者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综合行政执法会商制度

1.会商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2.会商可以双方、多方形式开展,不涉及综合执法的业务管理事项,由相关会商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涉及综合执法的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或由会商单位书面提出后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

3.会商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业务骨干人员参加,并可视情况邀请县司法及公检法等相关单位参加。按照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单位应按照会议纪要贯彻落实。

4.会商内容包括: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会商研讨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中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专题研究重大案件线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采取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

5.涉及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可聘请专业法律顾问,邀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突出,具有较强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人员参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要求。

6.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应当明确范围,严格启动程序。会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详细记录,整理形成会商论证意见,并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签;会商论证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写明会商论证的意见建议,并对分歧意见进行研判后,呈报部门领导;审议案件时,应当将会商论证意见一并提交,作为决策参考;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可以将会商论证意见入卷随案移送。

以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运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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