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206170000001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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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办发〔2022〕52号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困难职工申报条件和 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共和县困难职工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共和县困难职工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
为持续做好困难职工家庭精准帮扶救助工作,推进工会帮扶工作更加精准、有序、高效,根据《青海省困难职工认定建档及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青总办〔2020〕5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困难职工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
一、申报条件
困难职工是指与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人均收入等符合我县城乡低保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支出性贫困家庭认定标准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职工。(一)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三)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四)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职工家属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五)困难职工认定建档、帮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
二、认定标准
(一)深度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或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认定标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一次性刚性支出,支出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注:困难职工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家庭成员关系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场所内服刑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等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家庭收入核算
下列项目计入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收入资料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认定。
(二)外出务工或灵活就业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家中有劳动能力成员但无正当理由不务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五)对于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 一般按照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按申请职工申报金额确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等。
(七)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八)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其他奖励扶助资金。
(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十一)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十二)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三)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四)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五)工会发放的专项帮扶资金及送温暖资金、慰问金。
(十六)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
(十七)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六、家庭财产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股权、债权;
(五)其他财产。
七、家庭刚性支出
(一)因病支出。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慢性病或因重大疫情感染传染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报销补助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必要的辅助器材配备支出及长期照料费用支出。
(二)意外伤害支出:家庭成员遭受交通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等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且责任方按规定赔偿、交通事故应急救助、疾病治疗及应急救助后本人承担的费用支出;发生意外伤害后责任方无赔偿能力或找不到责任方,由本人承担的费用支出。
(三)意外损失支出: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经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四)因学支出:国家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按一学年个人承担的学费、生活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计算刚性支出;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子女,按一学年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取暖费等计算刚性支出。
(五)租房支出:按租住公租房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或当地市场平均房租费×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刚性支出。
(六)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可以累加计算。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
1.购房支出(含商铺);
2.购买车辆等非生活必须支出及奢侈品消费支出;
3.择校费、留学费支出;
4.境外就医、过度医疗等非必须性医疗费用支出;
5.因违法违规导致的支出。
八、不予认定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困难职工:
(一)拒绝入户调查、拒绝在《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授权书》《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上签字确认的。
(二)拥有非生活必须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有需要接送的长期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共和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倍的。
(四)城镇户籍家庭拥有 2 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产的;农村户籍家庭房屋装潢高档或拥有 1 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的。
(五)家庭在县城、市区等地拥有、房屋租赁或非居住类商业铺面的。
(六)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 6 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 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九)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十)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认定程序
认定困难职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刚性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审议。单位工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和集体研究,认为基本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连同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凭证(收入证明)一并报送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基层工会要广泛宣传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和救助政策,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工会帮扶救助范围。
(二)严格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把好申报审核关,确保申报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错报。各基层工会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基层工会入户调查、公示等工作制度,并按季度向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报送复核。
附件:1.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授权书;
2.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
3.困难职工入户调查表;
4.困难职工认定审核审批表;
5.困难职工审核公示单 ;
6.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格;
7.困难农民工档案表格。
附件1
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授权书
本人姓名 __,现申请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困难职工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 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监、税务、自然资源、 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 已明显不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时,30 天内未向建档工会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退回所领取的全部帮扶救助资金,并愿意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注:无书写能力者或申请人不在申请地,可由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代签,无书写能力者应加盖手印,申请人不在申请地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附件2
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
一、根据相关规定,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有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情形给予相应禁止、限制或拒绝提供服务等惩戒措施。
二、本承诺书一经签署,则视为已经完全知晓承诺内容和失信后果,因承诺人失信行为导致的信用惩戒和相关法律责任将由承诺人承担。
三、本承诺书长期有效,承诺人后续提出各类社会救助申请或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不再重复签署。
四、承诺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配合社会救助调查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请在本人阅读理解或经工作人员诵读解释后签署并在每条结束处逐条按指纹确认。
(一)故意隐瞒、虚报户籍、住址、婚姻、健康、残疾、民族等基本信息的;
(二)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租房、因学、因病等刚性支出等基本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成员死亡、就业情况等基本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虚报法定赡(抚、扶)养人各类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成员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成员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 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 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虚报房产、车辆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八)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承诺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