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水土保持违法案件举报事宜公告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有权向县水利局或水土保持监督站进行检举。
1、 违法毁林或者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2、 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3、 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尾矿废渣的。
4、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5、 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检举和控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检举和控告,以单位的名义,向县水利局或者水土保持监督站,提出有关水土保持违法事实材料。
第四条 对检举重大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检举单位或个人身份保密。
第六条 对检举人或者单位受到打击报复的行为,由受理单位报请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举报电话: 0974—851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