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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7-25 00:00:00 0 点击:[]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县财政局制定的《共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医疗卫生  财政补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7月23印发

                              共印75

共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确保全县基本药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安排》和《共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卫生五项重点改革为宗旨,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

(二)坚持统筹算账,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获得收入补偿。

(三)坚持考核与补助收入相挂钩,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将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偿挂钩。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各种力量发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三、主要内容

(一)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以及急诊抢救、转诊转院等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即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提供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服务,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等任务。

(二)核定收支

县财政局按照《共和县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度收支完成情况及当年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核定本年度收支预算,并纳入预算管理。

1、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收入按照省州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当年上缴收入任务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业务收入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

2、支出

1)人员经费按照核定的实际编制人数(超编、空编不予核定)拨付,临时工工资由县财政全额支付(每个乡镇卫生院2名,每人每月1466.5元,其中人员工资910元,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556.5元)。

2)公用经费按照合理、必需的原则,采取定额管理,按当年全县事业单位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同等核定。

3)基层医疗专用材料费按上年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定。

4)医疗责任风险基金按医疗收入的2%计提,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并审批支出。

5)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和大型设备购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年度计划,经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6)为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水、电、暖等无偿服务费用支出,确定2012年上缴的医疗收入按80%安排业务支出,以后年度在保证上年支出水平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核定。

7)根据全县村级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核定村级卫生室绩效考核奖15万元(每个卫生室基本奖为1000元)。

(三)收支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缴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的基层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特设账户,由基层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上缴财政国库。支出由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方式拨付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财务管理

1、各基层卫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各项规定,加强财务和资产核算管理,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制度,对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资产使用、净资产变动等情况,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认真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2、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开展年度专项资金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要求配备财会人员,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绩效考核严格按照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方案要求执行。

 

主题词:医疗卫生  财政补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7月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