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编办关于《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4日
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州监察局
州财政局 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
(2012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192号)相关要求,为加强规范全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全州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临聘人员的聘用管理要以上级有关人事法规政策为指导,实行合同管理、人岗相符、人事匹配,做到管理规范有序,劳动关系和谐。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签订合同、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编制管理,从严控制临聘人员。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公务员岗位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及财务、档案管理、涉密等关键性岗位一律不得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五条 按照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事业单位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聘用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从严控制临聘人员;经费自收自支单位,可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和经费负担能力合理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外招聘临时工作人员。情况特殊的单位,需在编制限额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聘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制定临聘人员招聘方案,方案包括临聘岗位、临聘人数、临聘方式、资格条件等内容,临聘方案经逐级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需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的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应填写《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计划呈报表》(见附件),每年3月初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年度临时聘用计划。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州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开招聘。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聘。
第十条 考试、考核结束后临聘人员的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由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须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组织复查。
第十一条 经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 临时工作人员招聘中,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负责受理和查处。
第十三条 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聘用合同主要条款有:
(一)工作内容;
(二)工作条件;
(三)合同期限;
(四)工作纪律;
(五)福利待遇;
(六)签章及鉴证;
(七)续订合同事项;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九)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对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由用人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编制限额内临时聘用的汽车驾驶员、计算机操作员、通讯员工资待遇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海南州劳动力市场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确定,汽车驾驶员1661元/月,计算机操作员、通讯员1356元/月。聘用一般临时用工工资待遇参照省级有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确定,另享受绩效工资。聘用具有特殊才能的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参照省级有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1500元/月确定。今后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海南州劳动力市场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标准统一调整临聘人员工资待遇。工资由用人单位财务部门按月造册,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十六条 编制限额外的临聘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具体标准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根据临聘人员的岗位职责、业绩能力、工作难度、聘用期限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工资待遇调整增资机制,充分调动临聘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临聘人员在职称评审和技能考评等人事政策范围内享受与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应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临聘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分别缴纳缴费标准按我省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临聘人员计划审核、公开招聘等考务工作及聘用合同鉴证备案,以及社会保障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情况。财政部门负责临时人员经费核拨和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等规定事项,依法保障临聘人员待遇。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临时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临时聘用人员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负责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要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临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交由当地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处理。
第五章考 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临聘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合同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等次由聘用单位确定,考核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规范清理及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畅通和拓宽临聘人员出口,建立临聘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的临聘人员,要在三年内逐步清理退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在三年内逐步清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对临聘人员进行全面认真核查,及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工作亟需且符合要求的临聘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对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补签劳动合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临聘人员及时清理清退。
第二十八条 各县政府和州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本地、本部门临聘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组织人事纪律,切实整治违规进人,杜绝用人不正之风。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入手,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凡在临聘人员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以及未按要求开展清理规范或继续违规进人的严厉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临聘人员聘用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见习岗位、以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志愿服务西部(青南)计划”等国家和省另有政策性规定的编制外用人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192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计划呈报表
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计划呈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 用人单位 |
小计 |
工勤编制 |
空编数 |
拟聘人数 |
聘用岗位 |
所需资格条件 |
编外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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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编制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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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
用人单位
小计
工勤编制
空编数
拟聘人数
聘用岗位
所需资格条件
编外聘用
备注
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编制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