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共和县县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共和县县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9日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印发 |
共和县县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县级干部的临时住所问题,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入住的县级干部仅有其使用权。
第三条 干部周转房使用范围及入住条件:
在共和县任职且在共和地区无住房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条 入住周转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县政府办公室管理,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间隔、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阁。
(二)保持住房内外的整洁、美观。
(三)禁止向盥洗池、马桶内倾倒垃圾和其它杂物,以免造成下水管道堵塞。
(四)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地方。
(五)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暖等系统中的任何设施,不准私拉乱接电视、电话线。
(六)入住期内在本县购买住房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应交回周转房。
(七)入住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周转房谋取私利。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不住宿的,应收回住房。
(八)不准在房屋内饲养猫、狗、鸽子等家禽和宠物。
第五条 入住干部调离本县或在本县退休的,应当在两个月内退还周转房。
第六条 入住时要填写财产清单,并签字确认,退房时如有财产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