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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和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13-05-30 00:00:00 0 点击:[]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 年5月28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5月28印发 

共印75

共和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对外借款的管理,堵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漏洞,根据州财政局《关于开展地方财政对外借款清查工作的通知》(南财库字〔201332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共和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用于预算或追加预算下达前的急需用款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二章  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管理程序

第三条  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程序。财政临时对外借款,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核后下达借款批复,借款单位根据县政府的借款批复向财政局填报共和县财政对外借款资金审批表,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县政府借款批复审核对外借款项目、金额,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相关业务科室将批准借款的有关文件送国库股,国库股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财政临时对外借款的期限。财政临时对外借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财政临时对外借款的管理。财政临时对外借款实行合同管理。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借款项目、借款金额和临时使用期限,财政局法定代表与借款单位法定代表签订借款合同,国库股拨付资金。

第六条  财政临时对外借款的偿还。财政临时对外借款的清收,由国库股会同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对借款期满,不能按时偿还的,国库股可从借款单位的日常性经费、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中扣回。

第三章  财政对外借款档案管理

第七条 建立财政对外借款档案制度,对各类财政对外借款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国库股保管财政对外借款审批材料、协议等相关材料。每年按照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移交局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四章  财政对外借款定期检查和报告

第九条 实行财政对外借款资金定期上报上级财政局备案制度,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的监管、监督、指导。

第十条 实行财政对外借款的年度报告制度,在财政年度内将财政对外借款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一月中旬报州财政局。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对外借款检查制度。由财监股负责监督检查列入财政对外借款资金预算,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