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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6-06-30 00:00:00 0 点击:[]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6月14

 

 

 

共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5)和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办发201635),设立共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县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一、  职能转变

(一)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拟订有关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组织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学习、参观、考察,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六)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七)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八)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调和解决的有关事务。

(九)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十)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宗教活动处所的设立和活佛转世申报工作。

(十二)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不设内设机构。

四、人员编制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承担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承担县佛教协会的日常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共和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