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2019〕134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共和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月18日
共和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修订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县十三次党代会和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暨环保整改工作推进会精神,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土壤环境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9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102号)《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8〕1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确保2018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完成农用地(草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开展全县土壤污染防治状况详查,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网络,扎实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前期工作,推进土地安全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粮油、蔬菜生产区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为全州农产品安全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照省、州级工作要求,科学、有序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点位布设,建立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协调机制。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各地农用地土壤样品的采集和送检工作。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
2.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督性监测,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制定共和县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并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全面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全口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清单,确保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4.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区域特征、行业类型、企业规模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动态更新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公布2018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自2018年起,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结合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布点情况,定期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的土壤进行监测。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5.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重点对原海南州水泥厂、海南州鑫源铁合金一、二分厂、共和新华铁合金厂、共和龙羊峡铁合金厂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6.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以尾矿渣、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为重点,全面排查各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坚决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清查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及除尘等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摸清底数,有序实施综合整治。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计划,督导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自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纳入伴生放射性监管的企业开展土壤辐射环境监测。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7.强化城镇生活垃圾监管。根据《“十三五”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场的环境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填埋场防渗及地下水污染情况,渗滤液处置、焚烧厂飞灰处置、处理场周边恶臭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的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在监管工作中要注重档案资料的收集规整,形成一企一档,分年度保存。要完成全县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工作,组织制定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计划,并实施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8.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206号),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 建立健全禁养区、限养区管理制度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全面落实规模化养殖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基本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联动、生态良好的绿色循环生态农牧业体系。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9.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围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 组织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有序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残膜回收利用等措施落实。加强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制定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办法。不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安全减量使用、病虫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技术推广范围。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10.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加强秸秆还田利用,加大高标准农膜的使用,鼓励企业、农户生产和使用可降解膜,鼓励建设高标准农膜生产及回收再利用基地,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
11.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必须按要求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等,否则不得入库储备。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规划调整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主地用涂,严格用地审批。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12.严格审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三)切实保护农用地环境。
13.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同时,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有效保障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14.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县政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倾斜,县政府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通报。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15.推进各类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质量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受污染耕地用途管理,对轻度或中度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方式,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实现安全利用。对重污染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全面落实管控措施。对符合还林还草条件的重度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计划实施退还。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
16.强化草地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严禁超载过牧。在防治草原鼠害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防止草原环境污染。加强草原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地的行为。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17.督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落实土壤环境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牵头部门:县农牧和科技局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18.组织开展倒淌河镇土地氟化物超标问题。蒙古、黑科、东卫等8村及龙羊峡镇瓦里关村发生藏系羊牙齿磨损现象的调查。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倒淌河镇人民政府
19.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对水质不达标的灌渠查明原因,开展沿线排污口整治,使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严格建设用地环境管理
20.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清单。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环保部门会同本级发改、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在全县工矿企业土壤污染筛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信息调查基础上,持续排查本地疑似污染地块分布情况,由县环保部门在生态环境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动态更新地块清单,地块清单应包括污染地块名称、地址、面积、主要污染物、进展情况、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等信息,并书面通知清单中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及时按规范完成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21.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经调查确认的污染地块,两年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编制应急预案;发现污染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环保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有效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22.强化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要与辖区内重点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重点企业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内容。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
23.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必须按要求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等,不则不得入库储备。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规划调整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
24.落实土壤环境监管职责。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环境质量状况,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督管理。我县要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污染(疑似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5.做好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中央、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通过召开项目推进会、开展专项督查、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努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顺利实施。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26.完善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根据现有调查结果,按轻重缓急、前期工作成熟度进行认真筛选、整理,建立县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及时更新,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27.严格目标责任考核。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青海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综合评估各县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在县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视情况由县环境保护局或提请县政府进行约谈、问责。
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28.加大资金支持,确保工作落实。财政部门列支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项目库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重点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倾斜。要加大对农牧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牧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投入,形成长效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狠抓能力建设,夯实防治基础。适时安排人员参加县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着力提升队伍业务素质。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管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现场执法装备。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
30.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环保意识。制订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解读,努力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委宣传部
责任部门: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