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审核通过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公示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函【2023】79号)要求,为杜绝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现将已审核通过的48名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579316.50元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失)业登记,并已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
公示时间:2024年9月20日—2024年9月24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日内到共和县就业服务局联系或致电共和县就业服务局。
联系人:张晓芬
电 话:0974-85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