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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

2024-09-14 15:39:04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字体: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持续纵深做好人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全县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依法维护广大参保对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常见情形告知如下:

(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八)通过伪造或变造档案材料、身份信息或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或补缴的;

(九)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欺诈骗保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对拒不返还者,由公安局、人社局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社会保险待遇违规领取行为,共同维护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0974-852134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