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五一”假日期间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各旅游行业经营者:
“五一”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旅游服务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行为,维护好全县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好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全县“五一”假日期间相关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依规经营。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规范经营,对照旅游服务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购物活动,不得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减旅游项目,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制售青海湖裸鲤(湟鱼)等。
二、实行明码标价。旅行社、景区景点、乡村旅游接待点、宾馆、民宿、餐饮等相关旅游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提供服务应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通过网络方式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抓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严把人员健康关、食品采购关、加工过程关、食品制作关、餐具消毒关等,确保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环境整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游客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四、落实安全责任。旅游经营单位要带头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风险防范预警、突发事故处置等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实操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景区景点要全面加强旅游服务设施软硬件提升,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旅行社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充分保障游客权益与出行安全;餐饮住宿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压实场所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严格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五、严禁价格欺诈。销售旅游商品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不得利用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杜绝哄抬价格。相关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节日消费旺季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将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持续强化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引发重大舆情的,将从重从速进行查处。如遇问题,欢迎广大游客通过12345、12315或0974-7555510、7555513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共和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