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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7 19:36:43 浏览次数: 【字体: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办〔201717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县审计局制定的《共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36

 

 

 

 

是否宜公开:宜公开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

 

共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审计工作,规范项目资金使用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的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对本项目实施审计。

    第三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和内容。

    第四条 县审计局对本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县审计局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开展绩效审计。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按实施进度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七条 县审计局开展本项目审计,确定本项目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时,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县审计局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县政府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县审计局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县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县审计局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本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提高规范化水平。县审计局应当按规定向州审计局报告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重视和加强项目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审计队伍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本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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