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加强示范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和《2021年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办2021年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的企业、项目验收方及项目主要管理单位。
第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合法依规并通过共和县政府公开招标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的主管单位为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企业向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
(二)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理验收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验收,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三)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结论,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存档备案。
第五条 验收方式
项目实行绩效验收:一是听取汇报;二是现场查看;三是核对资料;四是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按照《2021年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及国家商务部、省、州、县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七条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2021年共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工作”专栏,设置征求意见窗口和纪检监察、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州、县两级专栏公开公示项目验收等工作情况。
第八条 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小组应关注项目承办企业在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九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SC认证等)。
第十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针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的分项目,可提请政府批准相关行业专家参与项目验收;
(三)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做出验收合格意见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复核,2021年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办法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共和县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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