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县电子商务深入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和《2021年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2021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总投资795万元。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1.升级优化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打造直播营销服务体系、提升冷链仓储服务水平、建设共和县农畜产品前置仓、打造电子商务同城配送服务网络。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一期支持264万元,中期验收通过后二期支持180万元(项目中期验收不通过,180万元将不再支持)。
2.提升农村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完善提升电商产品资源数据库、提农畜产品标准化建设力度、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区域公共品牌知名度、打造农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中央财政专项资一期批支持432万元,中期验收通过后二期支持230万元(项目中期验收不通过,230万元将不再支持)。
3.推动农村商贸流通领域转型升级。推动传统农牧业转型升级、助推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中央财政专项资一期批支持54万元,中期验收通过后二期不再支持。
4.培育农村电商致富带头人。重点升级电子商务实操性培训,发挥电商示范带头作用,支持涉农企业、合作社、贫困户、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个体经营户、站点经营业主、大学生、待业青年、农村妇女、残疾人等开展电子商务实操等培训,支持相关人员赴外地进行电子商务培训及参观学习,培养具备运营能力水平的电商致富带头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一期支持45万元,中期验收通过后二期不再支持。
5.推进项目可持续发展。解决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升级优化、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提升、农村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打造、农村商贸流通领域转型升级、培育农村电商致富带头人等各体系,项目资金分配不足、发展不均衡、长效发展支撑不足等问题,推进项目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一期不支持,中期验收通过后二期支持90万元(项目中期验收不通过,90万元将不再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电商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已获得省级电商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项目实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州、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合理调配整合资金,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六条 项目完成建设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示范县领导小组,按程序上报备案验收结果。
第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2024年12月前实施完毕,项目运营期至2028年12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凡接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按要求报送报表。未提供完整信息和不按要求报送报表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2.具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经验。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3.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项目承办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绩效目标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核实无误并履行认定签字手续,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项目台账制度,加强项目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监督项目合规性、项目任务量完成进度、资金投入进度和承办企业的财务专账。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益。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量等进行核实核准,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规范项目档案,为每阶段项目资金的拨付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建立专账,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两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承办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实施完毕的项目能够通过财政评审确定投资情况的,原则上均通过财政评审方式确定最终投资额,财政评审后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存在结余资金的,继续用于实施本项目(弥补项目短板、奖励业绩突出的企业和创业者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共和县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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