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共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和《2021年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二)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五)坚持追责问效。
第二条 项目申报
根据《2021年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一)项目承办企业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任一项),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并在当地配备相应的项目实施工作人员;
(二)项目承办企业义务
1.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顺利完成项目各项工作内容;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不得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3.按照共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4.接受领导小组及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的项目调研、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按照项目各体系建设内容,上报分项建设内容方案,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后,方可按进度实施建设。
7.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8.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企业每月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局详细报告项目进度、绩效及资金使用等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监管
第三条 加强项目监管
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建设方名称、资金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项目台账制度,便于监督与跟踪管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2.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等;
4.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项目管理和推进,并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三)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对项目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并按程序拨付,监督资金的安全使用。
(四)县审计局职责
对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和项目效益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并协助做好项目评估审验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四条 验收依据
依据《2021年共和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章立制情况、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公示、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一)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办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
2.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将验收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4.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项目有关发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包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三)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 绩效评估
(一)评估内容
项目绩效评估依据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绩效评估有关文件要求,包括农村电子商务内生发展能力培养、组织与实施情况、工作绩效、一票否决项、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整改流程
对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办企业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提请再次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违纪违法问题处理
绩效评估中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及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共和县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