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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公开政策文件 |
共和县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各单位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县委办、政府办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委办、政府办负责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单位、部门所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及时更新;公开方式实用,方便公众;公开制度执行到位;健全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保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办理、答复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县政府办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条 县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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