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2270000007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2-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生信息、重点领域(农牧、财政、民政、卫生、食品、住房、教育、体育文化、乡村、) |
共和县红十字会临时性人道救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规范做好人道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本县城乡居民,在享受相关帮扶政策后,仍需要进行人道救助的,按照本办法给予救助。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以属地救助为主,上级救助为辅。
(二)同一求助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第三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
(二)定向捐赠资金;
(三)捐赠资金利息。
第四条 救助金额度
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救助金标准分为十个档次:
(一)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10000元至2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500元;
(二)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20000元至3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1000元;
(三)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30000元至4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1500元;
(四)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40000元至5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2000元;
(五)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50000元至6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2500元;
(六)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60000元至7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3000元;
(七)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70000元至8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4000元;
(八)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80000元至9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4500元;
(九)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90000元至10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5000元;
(十)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10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为5500元;
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因突发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损失100000元以上的,酌情向州级红十字会进行二次救助申请。
第五条 救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县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2.家庭情况证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签署意见。
3.疾病证明。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需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以及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报销票据(复印件),残联、妇联等部门救助、报销相关依据,并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签署意见。
(二)受理
县红十字会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受理救助申请。
(三)审核
由县红十字会认真审核救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开展入户调查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提出救助意见并提交党组会研究。
(四)发放
根据专题会议(党组会)纪要,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办理救助金发放事宜。救助金原则上需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救助金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拨付。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共和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3年5月份颁布实施的《共和县红十字会人道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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