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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2-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生信息、重点领域(农牧、财政、民政、卫生、食品、住房、教育、体育文化、乡村、) |
共政办〔2021〕410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沙珠玉治沙展览馆西侧房屋征收项目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沙珠玉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沙珠玉乡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治沙历史展览馆项目后续扩建需求,逐步推进沙珠玉乡集镇综合建设步伐,现结合实际,制定沙珠玉治沙展览馆西侧房屋征收项目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展览馆西侧两幢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29.5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依据
1.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农用地执行标准有关事项的函》(青自然资函〔2020〕3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三、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四、房屋补偿标准
涉及地上附着物及地下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已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进行补偿。
五、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包括房产、室内装修、附着物等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不再另行安置。
六、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前期费用。
(二)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三)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征收小组、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协商解决。
七、房屋征收中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补充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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