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生信息、重点领域(农牧、财政、民政、卫生、食品、住房、教育、体育文化、乡村、) |
共政办〔2021〕422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青海湖南大街片区)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大城市功能调整与环境提升,增强旧城区活力,根据共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对部分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共和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一)滨河东路片区:东至恰卜恰河沿台,西至滨河东路,北至兴海路,南至同德路。
(二)地质三队家属院片区:东至倒淌河路,西至风华天城家属楼,南至风华天城家属楼,北至玉龙家苑。
(三)州水电队家属院片区:东至青海湖大街,西至恰卜恰河沿,南至州中学教学楼,北至州水电队家属楼。
(四)原州藏文中学家属院片区:东至东山路,西至县一民小,南至拉西瓦路,北至原砖瓦厂家属院。
(五)县工商局家属院片区:东至恰卜恰河,西至州职校东侧,南至日月山路与黄河大街交叉处,北至兴海路。
(六)环城东路片区:环城东路沿线。
(七)环城西路片区:环城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评估机构选定
根据《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后,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定结果为准。
(一)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供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产权调换,须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货币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格等因素,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 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3)搬迁补助费、学生交通补助;低保证、残疾证、军烈属证(三证中只享受一证)。
2.产权调换:
一是产权登记的房屋按照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为土木结构1:1、砖木结构1:1.1、砖混结构1:1.2。
二是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实际认定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为土木结构1:0.8、砖木结构1:0.9、砖混结构1:1。
三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四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超出10㎡以内(含10㎡)的按照成本价计算,超出10㎡以上的按照市场价计算。
(1)安置房情况。滨河东路片区、州水电队家属院、原州藏文中学家属院、环城东路、县工商局家属院调换房屋地点在县集中安置小区。地质三队家属院片区就地安置,黄河大街西侧进行统规自建。就地安置和统规划自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县集中安置小区的安置户型有110㎡、90㎡、60㎡三种户型。就地安置的安置户型有120㎡、90㎡、60㎡三种户型。所选安置面积与最终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差异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次安置房标准均为毛坯房。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时间顺序进行选房,同时按协议规定期限腾空搬迁房屋。未按协议规定期限腾空搬迁的,所选房号无效。
(3)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的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照45㎡予以产权调换,享受各项补助,其附着物不再进行货币补偿。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根据征收户意愿可享受2套安置房屋,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在安置过程中只享受一次奖励、搬家费、过渡费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县集中安置小区建还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20m2;就地安置建还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40m2。产权调换后剩余的房屋面积按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
(5)其他补偿:①住宅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予以补偿。②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学生交通补助;低保证、残疾证、军烈属证(三证中只享受一证)。
(二)经认定合法的附属房屋,包括储物间(棚屋)、煤房、地下室、彩钢房等均不作产权调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三)其他。
(1)对持有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非住宅用房或被认定为非住宅的,按照其登记用途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征收的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营业执照记载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且注册时间3年以上的,同时正在合法经营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以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上浮40%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按产权调换规定进行安置,(两者选其一),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有租赁(借用)关系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借用)关系后,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4)依法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5)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权证一并交给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由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予以注销。
(四)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由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评估补偿。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仍按照原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对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房屋与经营性房屋、地上附着物认定条件
(一)对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房屋:
1.房屋结构具有梁、板、柱和门窗四大要件的且作为主要房屋正在居住的。
2.现有房屋为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的且具有实际居住功能并作为主要房屋正在居住的。
3.土墙彩钢顶、土墙预制板顶、砖墙彩钢顶的住房且作为主要房屋正在居住的房屋均视为土木结构住房。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经营手续并注册满3年且正在合法经营的影像资料;
3.值班室、锅炉房等非营业建筑面积不计入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
(三)除(一)、(二)条件外全部认定为地上附着物,视为附属设施。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2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照900元/月/户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24个月,分年度分期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实行多退少补原则,以实际发生为准,发放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公告发出之后三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军烈属证》其中一证的被征收人,按照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四)住宅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五)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照300元/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户口本成员为准)
(六)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九、奖励办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1至2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元,21至4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41至6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3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十、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公房的将予以收回,租住人装饰装潢按评估价予以补偿;需要继续租赁房屋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优先给予办理手续。
十一、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房屋征收费用,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统一支付。
(三)被征收人需自行拆除房屋的,在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由政府按照拆除程序组织统一拆除。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五)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六)房屋征收中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等,依照相关单位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二、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15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