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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7-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民生信息、重点领域(农牧、财政、民政、卫生、食品、住房、教育、体育文化、乡村、)

共政办〔2021〕198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毛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次数: 【字体:

恰卜恰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毛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稳步推进征收工作,做到项目建设任务和群众利益双赢。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环城东路,西至滨河东路,北至同德路以南,南至青海湖南大街公交总站(主要涉及二毛片区)(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坚持多措并举。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规范化的社区管理。

三、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4.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5.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共和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五、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青建房〔2013409号)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由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对城镇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以认定结果为准给予评估补偿。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补偿。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公司评估时扣除办理产权证等相关税费后给予补偿。

3)非住宅及附属设施全部采取货币补偿,不再产权调换。

(三)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回迁安置:安置地点为共和县恰卜恰镇二毛片区范围内;

2.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为共和县恰卜恰镇老砖瓦厂家属院内安置(安置方式任选一处)。

(四)具体产权调换如下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回迁安置和异地安置进行调换。置换后的房屋为商品房,建还面积以评估测量为准。具体调换如下:

1)产权登记的房屋,按照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建还比例为土木结构1:1安置、砖木结构1:1.1安置、砖混结构1:1.2安置。

2)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实际认定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建还比例为土木结构1:0.8安置、砖木结构1:0.9安置、砖混结构1:1安置。

3)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超出10以内(含10㎡)的按照成本价计算,超出10以上的按照市场价计算。

4)安置房源在本县征收区域范围内,属产权调换。户型面积分别为:120㎡、90㎡、60三种户型。

5)办理产权证的相关税费按照政府规定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要符合房地产开发的总体规划布局,被征收人享受优先权。

3.房屋建设预估价格。

成本价:以相关部门测算为准。

市场价:以本征收区开发企业报价主管部门核定市场价格为准。

4.选房方法。产权调换房选房顺序,依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楼层和房屋差价以公示的楼层差价表为准。

5.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的,根据征收户意愿可享受2套安置房屋,且2套安置房屋总建还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40㎡。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在安置过程中只享受一次奖励、搬家费、过渡费等相关优惠政策。

6.其他。

1)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低于60㎡的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房按照建筑面积60㎡进行产权调换,不足部分的面积不结算差价和享受各项补助,其附着物不再进行货币补偿。

2)对持有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非住宅用房,按照其登记用途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住宅用房存在经营的按照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在住宅的基础上按照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价值差额的50%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按产权调换规定进行安置(两者选其一),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房屋与经营性房屋、地上附着物认定条件

(一)对符合以下3种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房屋:

1.房屋结构具有梁、板、柱和门窗四大要件的且要有居住3年以上的事实;

2.现有房屋为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的且要有居住3年以上的事实;

3.土墙彩钢顶、土墙预制板顶、砖混彩钢顶的的住房且要有居住1年以上的房屋均视为土木结构住房;

(二)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经营手续并提供实际经营2年或以上的影像资料;

3.值班室、库房等非营业建筑面积不计入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

(三)除(一)、(二)条件外全部认定为地上附着物、视为附属设施。

八、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160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元,6090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纳入产权调换范围,也不再享受产权调换相关优惠政策。

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1000/户给予搬家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2000/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照900/月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24个月,一次性发放补助费。过渡期超出24个月的,按照超出月数补发过渡费。过渡费实行多退不补原则,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退役军人相关证件其中一证的被征收人,按照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四)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对符合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10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室内装修、装饰、简易房、简易棚补偿。根据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简易房、简易棚及临时搭建房不计算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

(七)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照300/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户口本成员为准)

(八)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十、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租住公房的将收回公有房屋,并给予租住人装饰装潢补偿;需要继续租赁房屋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租房,优先给予办理手续。

十一、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房屋征收前期费用。

(三)被征收人需自行拆除房屋的,在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管理的房屋及附着物由政府按照拆除程序组织统一拆除。

(四)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六)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十二、军事用地及企事业单位安置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补充方案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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