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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11-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生信息、重点领域(农牧、财政、民政、卫生、食品、住房、教育、体育文化、乡村、) |
共政办〔2023〕221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县医院家属院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恰卜恰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土地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土地,积极开发土地及建筑资源。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结合项目区域实际,特制订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性质
征收范围:东至共和县第二寄宿制小学围墙、南至恰雄路、西至东河沿、北至贵德西路(具体以征收范围规划设计红线图为准)。
土地性质:国有土地
二、征收实施单位: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级关于搬迁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抢栽抢种的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坚持多措并举。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征收补偿。原地建还的安置户,实行规范化的社区管理。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五)《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六、评估公司选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投票、摇号的顺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七、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后,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定结果为准。
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供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产权调换,须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货币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格等因素,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3.搬迁补助费和学生交通补助:低保证、残疾证、军人相关证件(三证中只享受一证)。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计算方式
一是产权登记的房屋按照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为土木结构1:1、砖木结构1:1.1、砖混结构1:1.2。
二是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实际测量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为土木结构1:0.8、砖木结构1:0.9、砖混结构1:1。
三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四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超出10㎡以内(含10㎡)的按照成本价计算,超出10㎡以上的按照市场价计算。
2.安置房情况:安置房源在本搬迁区域范围内,属就地安置。安置户型有90㎡、110㎡、120㎡三种户型。本次安置房标准均为毛坯房。办理产权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选房顺序:回迁安置房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时间顺序进行选房,同时按协议规定期限腾空搬迁房屋。未按协议规定期限腾空搬迁的,所选房号无效。
4.被征收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根据征收户意愿可享受2套安置房屋,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在安置过程中只享受一次奖励、搬家费、过渡费等相关优惠政策。回迁安置建还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40m2。
八、房屋与经营性房屋、地上附着物认定条件
(一)对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视为房屋:
1.房屋结构具有梁、板、柱和门窗四大要件的且正在或已有实际居住事实。
2.现有房屋为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的且实际居住。
3.土墙彩钢顶、土墙预制板顶、砖墙彩钢顶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房屋均视为土木结构住房。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正在合法经营的。
3.值班室、锅炉房等非营业建筑面积不计入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
(三)除(一)、(二)条件外全部视为地上附着物,视为附属设施。
九、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1至3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元,31至6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货币安置到位的被征收户,按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原地回迁安置的被征收户,按2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照900元/月/户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24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实行多退少补原则,临时安置费的发放自被征收人移交房屋钥匙并搬离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公告发出之后三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其他补助政策
(1)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军人相关证件其中一证的被征收人,按照1万元/户给予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三证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2)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的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45㎡进行产权调换。
(四)经营性房屋评估标准。住改非视为经营性房屋后,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在以住宅评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40%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对持有商业房产或土地手续的按商铺进行补偿;工业用地房产或土地手续的按工业用地进行补偿,具体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
(五)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被视为合法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依据《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暂定㎡/10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室内装修、装饰、简易房、简易棚补偿。根据评估机构按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简易房、简易棚及临时搭建房不计入原地回迁安置面积中。
(七)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300元/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被征收人户籍内持有学籍证明成员为准)。
(八)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十一、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房屋征收费用,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统一支付。
(三)被征收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房屋移交房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按安全生产程序统一组织拆除。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五)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六)房屋征收中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等,依照相关单位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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