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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9-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海南州教育惠民政策宣传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海南州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1.免除保育教育费。我州五县已纳入15年教育资助政策范围,对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及学校附设学前班)在园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200元;学前二、三年(幼儿园中班、小班)在园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并根据中共海南州委、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2012】15号文件规定,对学前二、三年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年拨付公用经费200元,即我州学前二、三年(幼儿园中班、小班)在园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元。

2.生活补助。我州五县均属三江源地区,对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及学校附设学前班)在园幼儿享受每生每学年1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海南州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1.免学杂费。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生学杂费。免除后为保障学校运转,对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我州标准为非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00元;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小学1300元、初中1500元;对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年生均145元标准补助取暖费。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年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2.免费提供教科书。对我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90元、初中180元。

3.生活补助。(1)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农牧区寄宿生和城镇贫困家庭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省定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600元、初中1800元;并根据海南州财政局《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南财行字【2009】602号)文件规定,州、县分别承担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年生均200元、300元。即我州农牧区寄宿生和城镇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年生均2100元、初中年生均2300元,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承担。(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秋季和2020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的通知》(青财教字〔2019〕2254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即小学年生均500元、初中年生均625元。

4.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我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给予营养膳餐补助,标准为年生均800元,城镇学校就读的学生不享受此政策。

5.异地办学奖补。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到异地办学办班的初中生按每学年生均2300元标准给办学办班学校经费奖励补助,按每学年生均2200元标准给学生补助生活费。


海南州高中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1.免杂费。2016年起高中教育纳入15年教育资助政策范围,免除学生学杂费,给高中学校补助公用经费,标准为年生均400元;同时,为保障各高中学校正常运转,州县政府对普通高中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为年生均600元;并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205号)规定,取消学生信息技术教育费,由地方财政给学校补助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为年生均120元。我州高中教育免杂费等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120元。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205号)规定,取消高中学生取暖费,由地方财政给高中学校补助取暖费,标准为在核定年生均150元的基础上按供暖价格、校舍面积据实结算,实行动态管理,现行我州高中学校取暖费标准为年生均480元。

2.免费提供教科书。2016年起高中教育纳入15年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按年生均400元标准免费提供教科书。

3.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按在校学生人数30%的比例,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4.高中生活补助。对高中学校寄宿生按我州现行政策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承担。

5.异地办学奖补。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到异地办学办班的高中生免除学杂费等,按每学年生均2800元标准给办学办班学校经费奖励补助,按每学年生均2700元标准给学生补助生活;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就读的农牧民家庭(包括户籍制度改革中转为城镇户口家庭)学生实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城镇户口家庭学生不享受该政策。奖补标准为本科生一次性补助10000元、专科生一次性补助6000元。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省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还本付息,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贷款额度为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每年7月下旬至9月中旬办理贷款手续。

海南州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1.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材。对我州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3200元标准免除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并对一、二年级中职在校生按每生每年400元标准免费提供教材。

2.国家助学金。对我州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中职一、二年级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对三年级学生按800元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3.异地办学奖补。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到异地办学办班的中职生以及自行考录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学校就读的中职生免除学杂费等按每学年生均3300元标准给办学办班学校经费奖励补助;对一、二年级按每生每年3200元标准给学生补助生活费,三年级学生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2200元。

4.国家奖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确定。


监督举报电话:
海南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74-8510513
共和县学生资助中心          0974-8523530
同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74-8597056 
贵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74-8553281
兴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74-8583420
贵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974-85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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