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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0-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共政办〔2021〕342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海南州2021年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光伏 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恰卜恰镇、龙羊峡镇、塘格木镇、沙珠玉乡、铁盖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海南州2021年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光伏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确保青海省建设规划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结合实际,制定海南州2021年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光伏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海南州2021年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光伏项目场址区位于海南州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一区两园)光电园区内。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海南州共和县塔拉滩内,涉及我县恰卜恰镇、龙羊峡镇、塘格木镇、沙珠玉乡、铁盖乡等乡镇的部分村社,总土地面积约71.2万亩,具体范围以实际征收红线为准。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征收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依据省、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的行为,维护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征用土地的补偿按照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四)集体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补偿。
(五)在土地登记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过程中,被征收户对建筑物等级、成新度、结构及树木品种规格等评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三、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
5.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农用地执行标准有关事项的函》(青自然资函〔2020〕3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7.《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8.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四、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至少三家在本省内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征收片区所在村委会召集被征收户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逾期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选定或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涉及林木林地补偿,由县林草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评估。
五、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为1820元/亩、网围栏12元/米。
2.宅基地补偿标准按临近地类的补偿标准补偿,即1820元/亩。
3.牧草地临时用地按495元/亩补偿。
4.以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执行。
(二)房屋补偿标准
涉及地上附着物及地下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已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进行补偿。
六、安置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包括房产、室内装修、附着物等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不再另行安置。
(二)被征收户要求在本村安置宅基地的,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七、保障措施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完成搬迁的,1至25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26至5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二)搬迁补助费,按1000元/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900元/月补助。过渡时间为5个月,一次性发放补助。
(四)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退役军人证》相关证件其中一证的被征收户,按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五)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照300元/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户口本成员为准)
(六)坟墓搬迁补偿标准。依据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0日所印发的《共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期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补偿安置,维护被征收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合法权益,共和县城内坟墓征收补偿标准按每家14000元执行。
八、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确实造成草场分割无法正常放牧的情况经征收小组现场核实后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征用剩余边角地。
(二)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对应问题由以上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涉及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杆塔及其他通信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四)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前期费用。
(五)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附着物及苗木由个人在征收协议签订后15日之内自行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七)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征收小组、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协商解决。
九、房屋征收中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补充方案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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