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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1-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共政办〔2021〕355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税字〔2021〕779号)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了《共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7日
共和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税字〔2021〕779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章 补贴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
针对有就业需求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城乡残疾人和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专项技能或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依据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驾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人数按照省州年度就业培训指标或残疾人就业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进行组织实施,相关费用支出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预算支出。
第四条 职业康复。
对患有重大疾病或康复治疗的残疾人,扣除自费部分,在享受住院救助报销、民政大病等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可实施二次救助。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的生活困难残疾人。
(二)根据残疾人康复手术、康复治疗具体情况进行补助,一次性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三)康复金申请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个人申请、银行账号、住院康复相关资料,各乡镇残联专职委员和县残联核实救助残疾人情况是否属实,确定情况属实将救助资金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由县残联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特长制定划分生活服务类、工艺美术类、民族工艺品制作类、体育指导类、计算机与电子工程类等竞赛项目,并按照组织的残疾人数进行费用预算,通过政府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支出。
第六条 享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职工的劳动报酬。
(二)每安置1名残疾人,可一次性给用人单位补贴5000元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后期如用人单位有新增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此类推进行补助。
(三)用人单位填写《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申领表》,并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由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就业年审段内进行申报,并提供职工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设施设备购置原始发票,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由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标准和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经县财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一)对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其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等)、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含1年)。
(二)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进行一次性补助。
(三)残疾人自主创业者填写《共和县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补贴申领表》,到县残联就业服务中心核实本人就业登记信息后;凭《青海省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补贴申领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无需此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县残联核实并在其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标注已申领,报县财政同意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本年度经核实已按比例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第八条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
(二)补助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职工的生育保险(个人部分0.5%)、工伤保险(个人部分0.1%)、医疗保险(个人部分6%)、养老保险(个人部分16%)、失业保险(个人部分0.5%)、计划缴纳残疾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单位部分12%)和补助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用人单位或残疾人个人填写《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并对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每月进行核算,并提供职工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残疾人个人社会保险补助申报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认定证明。统计后报县残联,由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个人申请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经县财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个人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生产劳动补贴。
(一)申报人必须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从事种养殖残疾人家庭需在所在村、社区开具家庭所拥有牲畜、家禽数量、耕地面积情况的证明并提供耕地和草原证或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确定项目实施户工作由各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摸底调查,对残疾人边缘户、困难户进行严格筛选,做到因需补助、精准补助,通过扶贫等其他渠道已享受此类项目的残疾人家庭原则上不再进行二次享受。
(二)从事种养殖的残疾人家庭根据农牧业生产发展所需的生产资料,如农机、牲畜繁育养殖及附加值较高的经济农作物种植,包括(母畜、雏禽、农机设备、半机械化农具、中小农具、农药、化肥、农、林、牧、副、渔产品深度加工设备以及运输、储藏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与各种配件)购置配备,每户标准20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三)残疾人家庭填写《残疾人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补贴申领表》,并由各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入户调查,对从事种植、养殖的残疾人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并通过村级评议,并且对残疾人家庭申请的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的补贴内容、标准和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上报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县财政同意后按照相关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将生产所需资料发放至残疾人家庭。
第十条 扶持残疾人从事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补贴。
(一)从事传统手工业的残疾人家庭按7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二)从事手工业残疾人家庭填写《残疾人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补贴申领表》,包括(石雕、刺绣、唐卡绘画等其他形式的民族工艺制作)并提供残疾证、户口本,各乡镇残联对残疾人家庭申请的扶持残疾人从事手工业的补贴内容、标准和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上报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县财政同意后向残疾人家庭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残疾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列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必须按期足额缴纳残保金,满足以上条件且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照本措施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给予超比例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超比例奖励补贴经费,主要用于残疾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在当年规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期限内向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超比例奖励,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报《共和县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复印件)、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企)事业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奖励的标准和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在《共和县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后上报县残联,经县财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一)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生活困难残疾人。
(二)根据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及残疾等级给与200元—5000元的补助,生活特困家庭且残疾等级为1级的一次性给予4000-5000元不等的补助,生活特困家庭且残疾等级为2级的一次性给予3000-4000元不等的补助,生活特困家庭且残疾等级为3级的一次性给予2000-3000元不等的补助,生活特困家庭且残疾等级为4级的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不等的补助,生活特困家庭且残疾等级为5-8级的一次性给予200-1000元不等的补助。
(三)残疾人救济补助金申请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个人申请、银行账号、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等相关资料,各乡镇残联专职委员和县残联核实救助残疾人情况是否属实,确定情况属实后将救助资金发放至个人账户。
(四)经过共和县就业服务局认定,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取暖补助4133元,交通补贴每人每月700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局及时对支付资金加强审计监督管理,定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县残联、财政、审计、纪委届时对享受补贴补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补贴补助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和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7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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