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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2-11-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第一章 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政策

1、如何理解动态清零?

答:动态清零是指要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确保返贫和新的致贫人口动态清零。动态清零不以年度为界限,而是要强化日常管理,常态化开展监测帮扶工作,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做到发现一户纳入一户,及时落实帮扶措施。对于人均纯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扶贫标准的、对存在“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的风险要第一时间化解,实现动态清零。要防止突击识别和突击消除风险等行为。

2、防止返贫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试行)》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年度调整机制,在每年一季度,以当地上年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形成收入标准,同时考虑、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实现情况,合理确定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要求,每年第一季度调整全省防止返贫监测范围。2022 年以年人均纯收入 6700 元为底线,对象包括全省农牧区人口中收入低于底线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的人口中,没有享受城镇等相关保障政策,收入低于底线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

3、哪些人是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答:针对全省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在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牧户。

4、监测对象有哪几种类型?

答:监测对象有三种类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具体概念如下:

       脱贫不稳定户是指:在已脱贫户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是指:除已脱贫户外的在其余一般农牧户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牧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大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各类因素影响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牧户,这部分监测帮扶对象可以是已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牧户。

5、监测对象识别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综合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监测对象识别认定。具体工作中,可分两大类情况:一是农牧户人均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

以解决,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农牧户,即脱贫不稳定户或边缘易致贫户。二是虽然农牧户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大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各类因素影响致使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

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即突发严重困难户。

6、“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突出问题具体监测哪些内容?

      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主要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义务教育主要监测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造成适龄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自身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基本医疗主要监测因各类疾病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住房安全主要监测目前居住用房为唯一自住用房,且受自然灾害影响或房屋使用年限过于长久等,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安全等级鉴定为 C 级或 D 级的农牧户;饮水安全主要监测因自然灾害、水源变化等原因,按照脱贫攻坚期农牧区饮水安全验收标准检验,水质不达标,无法饮用或饮用后造成不良后果的农牧户。

7、认定监测对象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简化程序,公开公正,从农户申报、干部排查、部门预警发现风险线索之日起,到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一般不超过 15 天,其中村内公示不少于 5 天。监测对象认定的信息比对与识别程序可以同步进行,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数据可以共享、比对结果共用,已开展过信息比对的低保对象等,可不重复比对。制定帮扶措施计划可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

8、监测对象系统录入的识别时间以什么时间为准?

      答:以县级部门审核批准时间为准。

9、如何做到“早发现”?

      答:通过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及时排查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群体。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互为补充、相互协调。

10、认定监测对象需要哪些程序?

      答:认定程序和环节需包括:入户核实和农户授权承诺,民主评议和公示,审核批准和公告。公示环节原则上只在村内开展一次,县乡不再重复公示。监测对象认定要经县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11、农牧户如何自主申报?

      答:通过乡村干部、12317 咨询服务电话、防贫监测手机 APP 等渠道,接受农牧户个人或他人代为申报 , 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农牧户家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可自行向村委会提出纳入监测对象申请。对于走访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时指导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对于失能失智等无法提出申请又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纳入申请。申请纳入监测范围的农牧户,应承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可靠,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授权查询家庭资产信息。

12、民主评议应通过什么方式开展?

      答: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扩大会议等方式开展民主评议,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正。

13、对监测对象如何采取帮扶措施?

      答:对新识别的监测对象,村级要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原则上在 10 天内完成帮扶计划制定和帮扶措施申报。同时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跟踪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尽快将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1)明确帮扶联系人和帮扶责任部门。

监测对象纳入后 5 个工作日内,乡镇要按照“一对一”原则安排监测对象的帮扶联系人(以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为主),由帮扶联系人与监测对象共同商量,综合考虑分析监测对象的返贫致贫风险、帮扶需求、发展能力水平等制定帮扶计划。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根据风险类别、监测对象具体情况和发展需求等,建立帮扶台账,积极开展转介服务,及时将监测对象信息转介至民政、医疗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帮扶政策、项目和资金。

(2)强化政策支持。在充分尊重群众

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帮扶、贷款贴息、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民政救助、医疗保障、社保兜底等政策,并继续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和社会帮扶等制度优势,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从增加收入和减少支出“两线发力”,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

(3)坚持精准施策。对风险单一的

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4)加强跟踪落实。县级要组织乡村

振兴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测对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要及时提醒反馈相关责任部门或帮扶联系人。乡镇、村也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强监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掌握帮扶措施的成效,确保措施“管用能用”,真正发挥效果。

14、单一风险监测对象能否享受多项帮扶措施?

答:监测对象帮扶要继续坚持精准施策。对义务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的单一返贫致贫风险,要及时落实针对性的单项帮扶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消除风险。对于其他返贫致贫风险较为复杂的,要精准认定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型,可以结合风险类型和发展需求因人因户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做到管用够用。其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要防止陷入福利陷阱,政策养懒汉。

15、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的条件是什么?标注“风险消除”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收入原则上要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或返贫致贫风险自然消失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程序包括村级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县级部门审核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16、风险消除时,多长时间算收入持续稳定?

答:过渡期内,除风险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17、监测对象风险消除是否有比例要求?

答:不得设置风险消除比例要求。

18、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的脱贫户是否还可以享受帮扶政策?

答:“四个不摘”是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工作要求,有关帮扶政策适用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人口,即使消除了返贫风险,也要落实“四个不摘”的要求,可以享受脱贫人口的相关帮扶政策。相关政策明确规定要延续的,也要持续落实。

19、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又出现新的返贫致贫风险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监测对象消除风险后又出现新的返贫致贫风险,应按程序重新识别为监测对象,并及时落实帮扶措施。

20、对整户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后,能否消除风险?

答: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要求,暂不消除风险。已经标识风险消除的,要向省级申请权限进行回退操作。

21、对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的能否先帮扶后纳入监测?

答:对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事实清楚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先行救助并落实帮扶,后履行有关程序,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22、监测对象是否都要进行帮扶?风险消除后,哪些政策可以延续?可延续多长时间?

答: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要持续监测帮扶,已稳定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不再帮扶,但有的政策可以延续。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帮扶,但要在常态化监测预警排查中持续关注。需要延续的政策主要是存在一定“时间周期”的帮扶措施,如小额信贷帮扶应持续至合同到期,公益岗位应持续到岗位协议到期,教育帮扶和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等。

23、监测对象与农村低收入人口或农村低保对象有什么区别?

答:与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区别:农村低收入人口包含监测对象,此外还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政策适用于监测对象。
与农村低保对象的区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都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别由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对象有交叉,但不完全重合。此外,从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看,农村低保政策属于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监测对象实施的一项帮扶措施。

24、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是否需要纳入监测范围?

答:识别监测对象不仅要看农牧户收入支出状况,还要综合考虑“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对于新识别为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牧户,要逐户甄别排查收入支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以及返贫致贫风险,符合条件的要识别为监测对象,防止对享受农村低保政策而户内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政策“一兜了之”。各地要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各层级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25、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牧户是否应全部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农牧户(含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是识别监测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条件,更不是新的贫困标准。一些农牧户(含脱贫户)收入虽然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但收入稳定,“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问题,也未受其他因素影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经过严格认定后,可不识别。

26、“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临时未保障到位的情形,是否不管人均纯收入,都必须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牧户,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应识别为监测对象,第一时间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如果农牧户收入较高,扣除合规刚性支出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可依靠自身能力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不识别为监测对象,但需持续跟踪关注,督促尽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问题。

27、监测对象是否只限定农村户籍?

答:原则上为农村户籍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中 , 没有享受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的 , 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群体 , 可识别为监测对象。

28、家庭成员中个别人口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能否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监测对象识别以家庭为单位开展,原则上只识别农村户籍人口。对于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但没享受城镇等相关保障政策 , 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群体 , 可按实际共同生活人口,严格对照标准履行程序后,识别为监测对象。

29、监测对象是按户籍地还是常住地识别?

答:原则上以户籍为依据,统筹考虑实际居住情况和家庭成员共享收支情况进行精准识别认定。实际工作中,首先由户籍所在地开展识别,便于落实相关政策。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由迁入地牵头负责,协同户籍地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由户籍地管理的,应由常住地有关部门牵
头负责,在当前居住地及时纳入监测落实帮扶,确保监测不留死角。

30、监测对象识别是否有规模限制?

答:不得设置规模限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户全部纳入监测帮扶,确保做到应纳尽纳。

31、什么是“应纳未纳”“体外循环”,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答:“应纳未纳”是指由于工作疏忽或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及时识别纳入监测对象进行帮扶,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体外循环”是指虽然发现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但未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也未将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而仅是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外,给与一定帮扶措施。这两类情况均未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户识别为监测对象统一管理,都可能会因为帮扶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返贫致贫,应作为各类监督检查和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重点关注的问题。

32、识别监测对象时,收入计算周期如何界定?

答:收入计算周期:自农牧户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以上一月为基础倒推 12 个月为收入计算周期。如:某农牧户,2022 年 4月 15 日递交纳入监测对象的申请书,那他的收入计算周期以上一月为基础前推 12 个月,即: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为收入计算周期。

33、如何计算人均纯收入?

答:A28 工资性收入:主要指调查年度该户所有人外出务工的所有工资收入。A29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A30 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A31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除以上各类补贴外,还包括政府、非行政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牧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间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A32 生产经营性支出: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A33 家 庭 纯 收 入:
A33=A28+A29+A30+A31-A32。
A34 家庭人均纯收入:A34=A33÷ 家庭人口数
A35 理赔收入:理赔收入指因农业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农业保险、防贫保险、意外事故等理赔后所得收入。
A36 合规自付支出:指因意外事故、大病住院等保险报销后自付的部分,以结报后参保人员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A37 纳入监测对象的收入参考范围(系统生成):A37=A33+A35-A36
A38 纳入监测对象的人均收入参考范围(系统生成):A38=A37÷ 家庭人口数
A37、A38 为参考指标,仅作参考。

34、监测对象达到风险消除标准后,哪些可以风险消除?哪些风险消除后需要持续关注?

答:可消除风险:对收入持续稳定,“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的,可标注为风险消除,不在进行帮扶,不再安排帮扶责任人。风险消除后需持续关注: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持续关注至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
对需要发展产业的,应跟踪帮扶 1 年以上。对“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出现问题的,要持续跟踪帮扶至落实政策措施,直至问题解决且保障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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