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40703000006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人社政策深入宣传年”政策解读(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州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人社领域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推进人社领域各项政策落实落细,根据州人社局《关于印发“人社政策深入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人社政策深入宣传年”政策解读活动,向全县广大农牧民群众宣传讲解人社政策,不断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人社政策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政策咨询电话: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
县级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解读如下:
政策依据: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病假待遇:
(一)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在2个月(60天,含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三)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180 天)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80%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90%计发。
(四)连续请病假跨两个及以上年度的,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并按以上(一)、(二)、(三)项规定计发工资待遇。
(五)连续请病假超过24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所在单位应根据本人治疗情况及时安排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做如下处理: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经鉴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岗位,要求其返岗工作,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工作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病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病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日工资标准以本人应发工资为基数,除以当月工作天数计算。
1.机关工作人员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职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乡镇工作补贴、按月标准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女职工卫生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青海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市内交通费补助、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住房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或补助10%)、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标准发放的特珠岗位津贴、女职工卫生费)、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性补贴、青海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市内交通费补助、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住房补贴)。
(七)工作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奖励且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比例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应发工资的100%。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