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11240000049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1-2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共政办(2025)81 号 关于印发《共和县商务部定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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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5〕81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商务部定点帮扶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共和县商务部定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21日
共和县商务部定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务部定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投资条例》及商务部关于定点帮扶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帮扶资金,是指商务部安排下达,专项用于支持本县特定区域、特定项目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三条 定点帮扶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安排要尊重帮扶单位的意愿并兼顾我县企业及定点扶贫村村民需求,主要用于学校、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三级物流体系配送能力提升、公共品牌培育、人才培养、乡村振兴商农文旅消费帮扶产业发展等。
拟实施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县级企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审核把关,县级主管部门复审(组织部门参与活动阵地建设项目),县政府最终审定。项目确定后,未经商务部及县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与投向。
第四条 上报项目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行业部门、有关企业组织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定点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商务部、县政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由县农牧和科技局将资金拨付到相应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其他与定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行业部门、企业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一)学校、产业园、村集体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类项目:项目签订合同启动后拨付30%,项目完成工程量的60%后拨付3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30%,审计结束后拨付7%,剩余3%为质量保质金,质保金期限从合同约定,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产业发展、品牌培育、人才培养、村级活动阵地装修、购买设备、物品类项目;项目选定后,由主管部门核实,属实后按相关程序一次性支付(部分项目需扣除质保金)。
(三)资金拨付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在每一阶段资金拨付前,由监管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确保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工程进度等均符合本办法及合同约定。
第七条 实施项目所需的大宗物资、技术、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按照青海省最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公开采购意向。
第八条 定点帮扶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验收表、税务发票、报账申请等原始有效报账凭据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复核后予以报账。
第九条 强化项目资金证据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电子化档案系统,将申请材料、审批记录、合同文本、支付凭证、验收报告等关键文件扫描归档,并设置多级权限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对于建设类项目,需强制要求留存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及监管日志,作为证明资金使用与项目进度匹配的辅助证据。
第十条 对下列情况,项目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行业部门不予报账: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凭据和资料的;
(三)项目实施中用财政资金购买大宗物资、技术、服务等未通过政府采购的;
(四)用于项目建设之外的其它支出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对项目进行工程审计,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尾款拨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的考察论证、立项申报、实施方案审定、实施过程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全程监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拨付项目资金或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
(二)验收合格但在规定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拒绝接受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
(五)编造项目,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导致定点帮扶资金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和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共和县财政局、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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