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4130000023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4-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共政办〔2025〕2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县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县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共和县县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10日
共和县县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建立健全使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44号)和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24〕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县财政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安排用于开展本县项目前期工作的县级预算内资金,前期经费根据每年的项目需求适当安排。
第三条 原则上争取省州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前期经费管理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县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前期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回收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每年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项目前期费额度,确保每年按需安排可用于全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期经
费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统筹兼顾、适当补助、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绩效、年内收回的资金滚动投入,年底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二章 前期经费申报与安排
第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县级重点专项规划、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及评估、评审;
(二)符合国家、省、州、县级投资安排方向,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社会治理等项目前期工作;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专项课题研究、重大工程评估、评审;
(四)纳入省、州、县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等专项计划的项目前期工作;
(五)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及审核等;
(六)项目储备库及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前期工作;
(七)前期经费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勘察设计、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林草征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需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的前期工作编制费用。
(八)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前期经费安排标准:
(一)规划、评估类安排标准。此类经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前期费总资金的20%,其中区域发展规划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县级重点专项规划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重大规划评估及专项评估控制在50万元以内。
(二)建设项目类安排标准。此类前期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前期费总资金的70%。
1.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信息工程和物资储备类项目。估算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前期经费不超过估算投资的1%;估算投资 1-3亿元项目前期经费不超过估算投资的0.8%;估算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前期经费不超过估算投资的0.6%。
2.水利基础设施类项目。估算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前期经费不超过估算投资的1.5%;估算投资1-5亿元项目前期经费不超过估算投资的1%;估算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前期经费不超过估算投资的0.8%。
3.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估算投资1亿元及以下项目前期经费不超过估算投资的0.7%;估算投资1-5亿元项目前期经费不超过估算投资的0.6%;估算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前期经费不超过估算投资的0.5%。其他类项目前期经费不超过估算投资的1%。
(三)政策、课题类安排标准。此类经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前期费总资金的10%。重大政策、专项课题研究、重大改革举措制定及重点工程评价、评估、评审经费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七条 申请县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日常监管单位已经确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经费支出预算及使用计划已经明确。
第八条 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限,初步估算投资等;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前期主要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四)前期经费支出预算;
(五)前期经费使用计划;
(六)项目责任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落实情况;
(七)项目责任单位信用状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内容。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前期经费申请,由县级行业部门和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县级行业部门根据需求适时向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提交前期经费申请报告,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预算指标调剂至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部门。项目责任单位或法人代表有黑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受理其前期经费申请。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对申报的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应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前期经费安排范围、条件及申请程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
(三)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文件是否齐备、合规。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并同意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核定安排额度,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
对于前期工作周期较长、前期经费申请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确定前期经费安排额度,可分期分批安排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当逐项明确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项目责任单位原则上为资金申请单位或实施主体单位。责任人原则上为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
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县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安排计划,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应包括前期经费安排额度、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回收管理等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格式文本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制定。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纪要和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在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调剂至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安排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竞争性磋商、建立咨询机构短名单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前期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前期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预算内前期经费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责任单位应设立专账,对前期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定期对项目责任单位的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责任单位应定期向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报送前期经费拨付使用、回收及管理情况。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向县政府报告1次前期经费使用、拨付、回收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实行滚动回收制度。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前期经费回收通知书,县财政局负责前期经费回收。
(一)使用县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的项目,在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且建设资金到位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回前期经费。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上缴前期经费;
(二)对不能形成基本建设投资的规划及评估,重大政策和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前期经费,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审核等方面的前期经费,林草征占等项目资金中不能列支的前期经费,项目责任单位应提交相应成果文件和审批文件,结余资金按本规定上缴财政;
(三)使用前期经费项目,一年内未完成前期工作或未开展 前期工作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全额上缴全部前期经费;
(四)县财政局负责前期经费的指标回收,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做好前期经费收缴配合工作;
(五)对前期经费回收成效显著的部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前期经费奖励补助;
(六)对应归还未按期归还的项目前期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情况从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中直接扣缴;
(七)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工建设,且归还县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确有困难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减免申请,经报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审核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后,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和财政局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并报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备案。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应责令项目责任单位限期保质完成,原则上不再追加安排前期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域发展规划前期成果审核验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应对跨行业、跨领域的专项规划前期成果进行审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前期工作完成时限到期后,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前期工作任务的,项目责任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报送情况说明,经发改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调整收回前期经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县发改、县财政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监管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县级预算内前期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承担前期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可采取在线监测、现场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调度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县级预算内前期经费项目,应当重点调度监管以下内容:
(一)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二)前期经费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三)项目前期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项目调度信息和前期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
(五)日常监管单位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六)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认真整改;
(七)其他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每年应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报送县发改和财政部门。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期项目后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事后监管及今后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预算内前期经费采取督导检查与以奖代补挂钩的机制。县财政会同发改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安排的县级预算内前期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对前期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管理使用规范的部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前期经费补助;对前期工作不重视、进展缓慢的部门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削减下一年度前期经费安排额度。
第二十八条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授意或放任项目责任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报项目、套取资金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项目责任单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日常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的;
(二)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三)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前期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及套取前期经费的;
(三)前期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投资计划要求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应回收的前期经费的;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前期工作或不按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完成前期工作的;
(七)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
(八)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九)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和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共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修订需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修订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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