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40319000002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决算 |
共政办〔2024〕23号 关于印发共和县项目预算执行奖励方案的通知
共政办〔2024〕2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项目预算执行奖励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现将《共和县项目预算执行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19日
关于共和县项目预算执行奖励方案(试行)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内在要求,开展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管理理念逐步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从“提高财政支出效率”转变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共和县县级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对本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内容,均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应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支出计划,提高项目预算的准确度及执行效率。
第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结余奖励资金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结余奖励资金,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投资控制有结余的,可根据结余的财政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情况应作为项目验收内容,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向社会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
(1)总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函》结余资金高于或等于500万元的,50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照20%发放奖励金,高于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予以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结余资金低于500万元的,按照结余资金的20%予以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
(2)总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县财政局下达或主管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函》核定的结余资金的30%予以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结余奖励资金根据各单位提供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下达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函》、结余资金上缴国库的缴款书或财政收回指标结余的文件予以确认。需预算单位每年2月25日前提交相关资料,奖励资金当年予以安排。
第六条 本方案所称经济口单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水利局。
第七条 本方案所称党口、社会口预算单位为:除以上经济口单位的其余单位。
第八条 项目预算执行率奖励资金定档标准:
经济口奖励资金定档标准 | ||
项目支出资金量 | 项目预算执行率 | 奖励标准 |
3亿元以上 | 90%(含)以上 | 100万元 |
80%(含)-90% | 80万元 | |
70%(含)-80% | 30万元 | |
60%(含)-70% | 5万元 | |
1亿元-3亿元(含) | 90%(含)以上 | 80万元 |
80%(含)-90% | 50万元 | |
70%(含)-80% | 10万元 | |
60%(含)-70% | 0万元 | |
1亿元(含)以下 | 90%(含)以上 | 30万元 |
80%(含)-90% | 20万元 | |
70%(含)-80% | 10万元 | |
60%(含)-70% | 0万元 | |
项目支出资金 | 低于60% | -3万元 |
党口、社会口奖励资金定档标准 | ||
项目支出资金量 | 执行率 | 奖励标准 |
5000万元以上 | 100% | 20万元 |
95%(含)以上 | 10万元 | |
1000万元-5000万元(含) | 100% | 8万元 |
95%(含)以上 | 4万元 | |
200万元-1000万元(含) | 100% | 5万元 |
95%(含)以上 | 2.5万元 | |
50万元-200万元(含) | 100% | 2万元 |
95%(含)以上 | 1万元 | |
50万元以下(含) | 100% | 1万元 |
项目支出资金 | 80%(含)-95% | 0万元 |
项目支出资金 | 低于80% | -2万元 |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一级预算单位制定方案,奖励资金低于5万元(含)可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得补充“三公”经费,严格按公用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支出。超过5万元的部分可根据单位实际需求,预算单位提交、财政局审核后的方案分配。安排用于项目安排等其他支出,扣减资金从年初审核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中核减控制数。
第十条 本方案所称项目预算执行率为:整年度项目实际支出数/项目支出预算数,年度期间财政收回的项目支出预算数不予扣除。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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