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土壤污染事故,规范和强化我县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县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共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如下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1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6)《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1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8)《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9)《海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共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共和县境内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是指违反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致使我县土壤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土壤污染的首要任务,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风险源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或减轻突发土壤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保障土壤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分级响应。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完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6)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要明确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发生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应作为主要成员单位承担相应的应急工作职责。
1.5.事件类别
依据土壤环境事件其性质、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因土壤环境污染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Ⅱ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2)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较大(Ⅲ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1)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4.一般(Ⅳ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重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较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2.区域概况及风险源识别
2.1.自然环境状况
2.1.1.地理位置
共和县为州属所在地,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位于青海湖南岸。县境北部是日月山隆起带及青海湖盆地,中部是青海南山及山南侧的共和盆地,南部是鄂拉山区和黄河谷地,地形以高原山地为主,平均海拔2850米,全县行政区域面积1.73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和水域面积分别占全县总面积的84.86%和15.14%。全县有11个乡镇99个行政村18个居委会(社区),总人口约13.34万人,有藏、汉、回、士、撒拉、蒙古等22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74.24%。全县耕地面积50.56万亩,天然草地1931.67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1828万亩),林地面积653.6万亩,森林覆盖率6.18%,林木绿化率6.24%,
2.1.2.地形地貌
共和县地形以高原山地为主,平均海拔在2850米。最高峰为鄂拉山的切龙岗,海拔5290米,最低处是黄河谷地龙羊峡、海拔2460米。
2.1.3.气候
共和县地处青藏高原,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有青海南山、日月山、鄂拉山等山地。属高原亚寒带气候,1月均温-14℃,7月均温18.3℃,极端最高气温34℃,极端显低气温-23.8℃。年降水量300~400毫米。矿产资源有铜、白云母、铁、铅、锌、油气、大理石,其中大理石贮共和县为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州属五县之一,是青海藏区人口较多、地域辽阔、畜牧业经济比重较大的一个县,区位优势明显,生态地位重要,战略位置突出,在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地位。
2.1.4.水文
共和县内有倒淌河和黄河流经,黄河在县境内流长90公里。北靠青海湖。全县水资源总量为6.31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3.603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2.702亿立方米。
2.2.主要潜在风险源
土壤是一切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大气污染、水污染若处理不好最终都会进入土壤,进而进入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一切大气和水污染源,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畜禽养殖、农业种植等均是土壤污染源。但以上污染源带来的污染事故需要累计效应才能体现,不是土壤污染事故应急的重点。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重点关注的是在原料、生产过程、废弃物等过程中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此外,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场地、危险废物处置场、矿石开采和冶炼场(砂石厂除外)等也是关注重点。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共和县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应急处置土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共和县土壤污染事件发生时自动成立。
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属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事发地乡镇政府、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应急处置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等7个应急响应小组。
3.1.县指挥部职责
(1)负责在事件应急行动期间发布命令、批示,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总体协调。
(2)发生事件时作好应急行动的协调工作,召集小组成员参加应急行动,并布置任务;尽快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安排应急行动期间伤员的救护。
3.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和完善共和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和修订共和县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制定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落实。
(3)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的储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4)了解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5)检查督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一旦发生污染物泄漏或污染事故,应立即查明原因,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6)负责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接受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并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环境事件等级。
(7)负责保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和相关数据;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件相关工作并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和应急物资的配置。
(8)执行县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全县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应急监测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事件责任调查,影响评估,并提出事后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意见。
(9)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向周边企业、居民提供本单位有关危险物质的特性、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资料。
(10)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突发性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3.3.应急响应小组及职责
7个应急响应小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与处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具体职责如下:
3.3.1.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
主要职责:对引发环境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应急处置组接到通知后,正确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具,立即奔赴现场,迅速查明泄漏物种类,针对泄漏物可能引发的爆炸燃烧、人员中毒、水体污染等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县指挥部,确定警戒区域。
(2)应急处置组第一时间采取封、围、堵等必要措施切断污染源,控制泄漏事故扩大。
(3)针对有毒有害物质,对污染区域进行清洗、中和、稀释、消杀、监测,消除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4)组织人员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设备及设施及时进行抢修。
3.3.2.通讯联络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
主要职责:
(1)通讯联络组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迅速通知应急人员现场集结待命,确保事故处理现场通讯畅通。
(2)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传达指挥部指令,并与外界保持联络。
(3)通讯联络组可临时指定一个手机作为调度应急通讯,并将手机号码通知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各小组,保持通讯畅通。
(4)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环境事件防范工作进行宣传告知注意事项,并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3.3.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医院等卫生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药品、药械的储备和调拨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事发地乡镇卫生院提供技术支持。
(2)熟悉酸碱腐蚀性危险品、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的特性及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
(3)开展现场救护,护送伤员至医院救治。
(4)在事故现场对排险人员提供医疗安全及急救保障。
3.3.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主要职责: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3.3.5.事故应急调查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事故处置,以及现场采取应急措施等,并按规定时限报告。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3.3.6.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气象局、第三方监测机构
主要职责:
(1)应急监测组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快速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事发现场,实施应急监测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应急监测结果等情况。
(2)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
(3)负责应急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防护措施培训,建立共和县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数据库。必要时向上级监测部门提出技术援助请求。
3.3.7.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成员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保护、安全监督、环境医学和化学工程、核与电磁辐射、环境评估、市政工程、气象、水利、地质灾害等多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县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主要职责:
(1)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
(3)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3.4.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预报、处置、终止、善后等环节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地方的救援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协调发生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对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协助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配合协调生产企业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隔离应急救援的治安、交通管制等工作,设置警戒线,负责现场警戒。
县生态环境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常设工作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环境事件信息,负责环境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现场调查、查处、采样、监测,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公安局进行道路障碍清除及标识,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畅通;负责将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负责通知并组织周围居民,撤离危险地带。
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饮用水源监测,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供水安全;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推广节水器具,加强城区耗水大户,如洗车、洗浴业、建筑施工业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计划用水控制,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
县水利局、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消防水的正常供给。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造成的农牧业损失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负责采取措施,疏散和撤出旅游团体和个人,禁止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进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运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的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受事故影响的群众上访、信访工作。
县消防大队: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中所需的临时电源安装工作,确保抢修电源的正常供给。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3.5.风险企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层级防控体系
风险企业是土壤污染事件发生的主体,风险企业也要相应成立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小组,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构建层级防控体系,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把风险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不同的部门,并做好应急演练。发生事故时要同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联动机制,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监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土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日常防范和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分级
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对应,由高到低依次用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
4.3.预警发布
Ⅰ级(红色)和Ⅱ级(橙色)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上报州政府,再由州政府上报省政府后,由省政府统一发布。
Ⅲ级(黄色)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报州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Ⅳ级(蓝色)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县生态环境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县政府授权县文体旅游广电旅游局,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乡镇。
4.4.信息报告
4.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立即拨打县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974-8521186;亦可立即通过环保投诉热线12345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不论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是否查清,必须在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30分钟内,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40分钟内,将事件情况书面报县应急管理局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县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县指挥部,指挥各应急响应小组,各工作组必须在1个小时之内到现场开展工作。事故应急调查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组,现场应急处置组组长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原因、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在30分钟内向州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心和省生态环境厅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心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情况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县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形成联动机制。
4.4.2.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方式与内容
依据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方式与内容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土壤污染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密事件按《保密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5.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4.6.预警解除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由预警发布机构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对应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4个级别。
5.2.响应程序
5.2.1.Ⅳ级响应程序
初判为一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由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州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进入预备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并视情况指导共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Ⅲ级响应程序
初判为较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州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州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和省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2.3.Ⅱ级、Ⅰ级响应程序
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州土壤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州政府和州应急办。州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向省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省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州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5.3分级响应
5.3.1.Ⅳ级响应
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处置,采取下列应急响应:
(1)县生态环境局的响应: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应急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应在半小时内向共和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2)县应急管理局的响应:派员及时赶赴现场,成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处置。
(3)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建议向州政府提出申请,州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
5.3.2.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州政府领导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采取下列应急响应:
(1)县生态环境局的响应:局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实施污染源源头控制,减少污染物扩散数量和速度。
(2)县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派员迅速到达现场,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主要处置措施包括:
①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②组织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③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④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⑤应在半小时内向州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必要时请求州生态环境局的支援;
⑥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5.3.3.Ⅱ级、Ⅰ级响应
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州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1)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的响应: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实施污染源源头控制,减少污染物扩散数量和速度。
(2)州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派员迅速到达现场,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3)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州指挥部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4.响应措施
5.4.1.救治人员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救援队伍,调集救援装备,赶赴现场抢救受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防止事态扩大。
5.4.2.疏散与隔离
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区域进行封闭或隔离,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工作。
5.4.3.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之后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讨论会商,预测并报告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4.4.污染控制
县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要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造成二次污染及衍生污染。
5.4.5.信息发布
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级负责相应级别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5.安全防护
5.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5.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政府统一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安全场所。
5.5.3.医疗救护
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等部门做好救治受污染影响的民众工作,并对受污染区域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并对该区域的居民进行体检。
5.6.应急响应终止
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解除,无继发可能时;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报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在尽量低的水平;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调查和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调查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日常防范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及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6.2.善后处置
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紧急处置后,一是及时开展现场清理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特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除和收集现场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确保土壤各物质指标达到标准值。三是对造成土壤污染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对在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隐瞒事实、散播谣言、破坏应急工作,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组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县消防大队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封闭、隔离,事件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疏导,以及群众的疏散和撤离。
7.2.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7.3.装备和物资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事件现场土壤监测仪器和污染物处理设备(如县生态环境局无监测资质,申请州生态环境局和第三方监测公司协助)。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护人员保障。县通信运营部门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县消防大队负责提供消防救援器材及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县自然资源局和林业草原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气象局等单位要及时提供本单位与应急相关的保障设备。
7.4.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土壤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保障。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疏导、管制。
7.6.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的主要内容:本应急预案的内容;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污染控制与清除的一般知识;人身安全防护知识;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性能、使用与维护方法。
7.7.演习和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每2年至少组织1次各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推演和演习,检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和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县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对演练加强检查指导,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修订预案及协作
随着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生态环境局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2)区域内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变化的;
(3)土壤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各成员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8.5.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主管应急机构及其它地区政府的交流与联系,组织参与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救援活动,在出现土壤环境污染事件时相互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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