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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5 10:41:17 浏览次数: 【字体: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规范和强化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县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共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县实际,制定如下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6)《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0)《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4《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1.3.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本预案适用于共和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中重点控制和防范区域为共和县恰卜恰镇及县域内其他各乡镇区域。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切实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减排措施,有效提升重污染天气联防联动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密切配合。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开展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共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共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体系包括:共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共和县政府成立共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组成。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生态环境局,为县应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监测预警组、应急响应组、医疗防护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专家咨询组5个工作组

2.1.县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县应急领导小组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省级和州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县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研判,提出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督导、检查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负责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等。

2.2.工作组及职责

监测预警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本辖区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和应急会商机制,会同专家咨询组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响应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气象局、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专项应急方案。

医疗防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疾控中心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课方案和健康防护等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专家咨询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牵头聘请相关专家组建,主要对环境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的关联性进行研究,研判重污染天气的成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应急响应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2.3.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执行共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

县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组织实施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并组织制定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负责督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负责监督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协助县政府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县教育局:指导督促辖区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应急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公安局:按照县政府发布的公(通)告制(修)订机动车限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负责联合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承担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组,适时组织专家会商,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县应急领导小组授权,负责县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划定共和县高污染禁燃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及拆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和养护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绕行等交通管理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农牧和科技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污染发生时的电力保障,取对重点废气排污单位限产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和呼吸道疾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观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天气措施;与县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和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预警监测与会商

建立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机制。态环境负责主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日报;气象负责气象要素监测,发布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县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建立会商业务平台,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县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联合组建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专家组,构建交流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应急领导小组。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按照县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发布县级预警信息,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并报州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按照《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原则上提前1天(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若提前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

3.3.2.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建议。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时以上时,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气象局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3.4.预警措施

3.4.1.黄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取自我防护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相应防护。

3.4.2.橙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监控,要求值班人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4.3.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宣传贯彻各项应急措施的内容和必要性,争取公众支持。公安、消防、武警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县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根据响应级别和预警监测确定的主要污染物特征,各责任部门、工业企业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24小时内按照保障预案、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督查组将在24小时后对各部门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县应急领导小组通知预警解除时间,县应急响应组根据县级预警情况和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4.3.响应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时,向各成员单位采取传真、电话、短信等方式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时,组织监测预警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

本预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健康防护措施三个方面,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物减排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4.3.1.III级响应措施

III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釆取以下措施:

4.3.1.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实施III级响应减排措施。燃煤发电企业、水泥生产企业、供热企业,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以下。

2施工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施工扬尘源清单,对建筑施工工地实施III级响应减排措施。全县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3道路扬尘控制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道路扬尘源清单,对全县各类道路实施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等III级应急减排措施。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以上均为气温在零摄氏度以上时段进行)。

4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移动源清单,对各类机动车实施应急减排措施。交警大队负责实施主城区区域限行,主城区实行高排放车、大型货车区域限行;禁止冒黑烟和渣土砂石运输车进入城区;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5堆煤场、工业堆料场必须取全覆盖的扬尘防治措施,场区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1.2.建议性减排措施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城区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提醒司机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停止放开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7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3.1.3.健康防护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3医疗机构加大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就诊保障力度,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3.2.II级响应措施

II级响应时,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4.3.2.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按照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水泥生产企业、供热企业,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应急措施方案,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2施工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施工扬尘源清单,对建筑施工工地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全县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施工单位全部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采取全面覆盖、全天候洒水降尘措施。

3道路扬尘控制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道路扬尘源清单,对全县各类道路实施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等II级应急减排措施。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中心城区道路全天机械清扫保洁、洒水喷雾作业增加1小时1次;中心城区以外主要道路每日机械清扫保洁、洒水喷雾作业增加至2小时1次;并在夜间实施1次城区主次干道道路冲洗作业(以上均为气温在零摄氏度以上时段进行)。

4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移动源清单,对全县类机动车实施II级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大型载货车辆单双号限行;全天禁止大型载货车辆(特殊车辆和生活保障车辆除外)进入主城区。

5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警部门备案。

6公安、城管部门采取措施,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2.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3.2.3.健康防护措施

1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4.3.3.级响应措施

I级响应时,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水泥行业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应急措施方案,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施工扬尘源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施工扬尘源清单,对建筑施工工地实施I级应急减排措施。

3道路扬尘控制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道路扬尘源清单,对全县各类道路实施增加道路吸扫、冲洗、洒水、喷雾频次等I级应急减排措施。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中心城区道路昼间采取连续洒水喷雾作业;中心城区以外主要道路每日机械清扫保洁、洒水喷雾作业增加1小时1(以上均为气温零摄氏度以上时段进行)。

4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移动源清单,对全县各类机动车实I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机动车(特种车辆、公共交通车辆、出租车、专业作业车辆、运送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及其他机要通信、运送城市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车辆除外)实施单双号限行。

5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5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警部门备案。

6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7停止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需之外的一切生产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4.4.应终止

县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4.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预警解除后3自然日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将整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总结评估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预案(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5.信息报送与公开

5.1.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县应急领导小组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州应急领导小组。

县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州生态环境局和州委、州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信息公开

5.2.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和级别、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措施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5.2.2.信息公开的形式

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州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

5.2.3.信息公开的组织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卫生健康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技术人员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天气预报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救治、机动车管理、工业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能力,妥善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业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

6.3.财力保障

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人工气象干预措施、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建设、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政府部门预算。

6.4.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5.预警与响应能力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分工,购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模型软件和环境质量、气象观测设备及耗材。

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应急效果、各部门组织协调情况、意见与建议录入数据库,便于资料查找与经验总结。

6.6.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组织机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7.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计划。

卫生健康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防治信息的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呼吸、心血管疾病防治信息,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加大信息发布频次。

7.监督问责

各成员单位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与实施。

8.2.预案修编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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