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2020〕100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残疾儿童康复求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28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印发 |
共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9〕79号),确保残疾儿童获得精准、高效、优质的基本康复服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康复救助范围
(一)康复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7-17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康复救助条件
1.具有共和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0-6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5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6.6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平均每人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1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5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7—17岁持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6.6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8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08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4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
1.评估。由县残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县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优先予以救助。
(三)救助
1.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康复训练。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2.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县级残联按补贴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介至其他康复机构。
(四)效果评估
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县残联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
四、结算
(一)县财政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
(二)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时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剩余部分由县财政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康复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
(三)经县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外省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正规收款凭证、接受训练子项目明细到县残联,按本县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四)辅助器具适配由县残联根据需求情况经政府招标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五、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残疾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
2.符合青海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与业务工作指南(省另行制定)条件,能够按照青海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省另行制定)》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二)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报州残联备案。
(三)康复机构须与县残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县残联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救助项目公开、透明。
(四)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六、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训
(一)卫健应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建立完善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制定完善鼓励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康复人才培养水平。
(二)要统筹制定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实施方案,重点强化康复骨干的培养。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部门要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要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至少提供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
七、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
残联、发改、财政、人社、教育、卫健、民政、应急、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政府主导下,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一)残联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具体措施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康复救助实施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二)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
(四)人社部门要进一步促进我县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五)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六)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七)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
(八)应急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九)扶贫部门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致贫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十)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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