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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急办印发《关于加强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的意见》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发布时间:2016-09-21 09:16:45 浏览次数: 【字体:

    7月29日,国务院应急办印发《关于加强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机制提出要求。意见强调,加强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在协同防范应对跨区域跨流域突发事件、提升区域应急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机制不健全、保障水平低以及重处置轻预防等问题。意见对进一步加强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完善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布局。要按照“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布局,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区域合作要求,以及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部署,加强相关省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部门间的应急管理合作,积极推动基层毗邻地区和我与周边国家地区的应急管理合作,同时针对区域共同面临的公共安全风险,加强专业领域的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努力构建适应区域协同发展和公共安全形势需要的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格局。二是拓宽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范围。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联动和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应急指挥机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培训交流等。三是健全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机制。积极协调将政府应急管理合作纳入政府间的区域合作框架,合作机制成员单位要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组织编制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的约束力。四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方面在制订修订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研究增加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有关要求和内容,同时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设备等应急资源的征用补偿政策,明确补偿标准。五是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日常工作机制。原则上以合作机制牵头单位为依托设立秘书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联络人,相关合作机制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应急演练。

  作者简介: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

  本文转载自《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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