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县(市、区、行委)政府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青海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青海省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青海省境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青海省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州(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震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在省级和灾区所在州(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震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保障措施
4.1 先期保障
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省地震局的震情通报,有关部门立即做好先期保障工作。
(1)民航青海机场公司、省军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快速获取灾区航空影像资料。
(2)民航青海机场公司、省军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省交通厅、青藏铁路公司等立即抢修、抢通通往灾区道(铁)路,协调调配救灾运输车队运力。
(3)省通信管理局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损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4.2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协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4.3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和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4.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和物资,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4.5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6 基础设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省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省级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电力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机场公司等加强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地震、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州(市)、县(市、区、行委)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5.2 震情速报
西宁市发生3.0级以上地震、省内其他城市发生3.5级以上地震、农村牧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及时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过短信平台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
5.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省委、省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重大以上地震灾情,省政府及时报告国务院。
发现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省外事办,并抄送省民政厅、地震局,接到报告的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6 响应措施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6.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市政、建筑等各方面的专业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
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
6.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老、幼、病、残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6.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隧)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6.5 加强现场监测
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台站、强震台站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省震情形势进行研判。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次生灾害,严防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实施应急除险,必要时组织涉险地区人员疏散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的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6.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
6.10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民政、地震、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级响应职责
IV级响应启动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或在灾区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调运生活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2)组织开展地震监测、趋势判定、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
(3)视情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
III级响应启动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灾区州、市政府请求,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派遣武警青海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向灾区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灾害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组。
(5)视情协调非灾区州、市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提出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I级、Ⅱ级响应启动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省政府领导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
(1)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抢救救援。
(2)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援助及心理疏导工作,尽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和秩序。
(4)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迅速组织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8)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州、市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采取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运输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国家支援的事项。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设施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8 恢复重建
8.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在对地震烈度、灾区范围、人口伤亡、经济损失等地震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灾情损失评估结果,共同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8.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省内发生3级以上,4级以下有感地震事件后,省地震局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上报震情。
当大中等城市和大中型水库、矿山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省政府,省政府督导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省地震局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督导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大中等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省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省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9.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等特殊时期,省地震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准备工作。
9.4 应对邻省震灾与我省相邻的省(区)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省,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省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0 附 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
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州(市)、县(市、区、行委)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青海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州(市)、县(市、区、行委)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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