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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29 14:55:52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4]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稳定和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及《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青海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粮食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下的州、县级首长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等级划分的具体要求,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省级(Ⅱ级)和市(州)级(Ⅲ级)两级。

  1省级(Ⅱ级):两个市(州)以上或省会西宁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确定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市(州)级(Ⅲ级):在一个市(州)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州)政府确定需要按照市(州)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市(州)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市(州)(Ⅲ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省政府和市(州)政府按照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的原则确定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迅即做出反应,立即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青海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省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省长。 
  副组长:省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有关负责人。

  青海省粮食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必要时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省粮食局。

  1青海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4)根据需要,向国务院或外省(区、市)以及武警部队和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青海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省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应急行动建议。

  (2)按照省政府或领导小组指示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实施应急方案。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相关文件,公布相关情况。

  (4)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负责督促组织各市(州)及各部门学习本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确保本预案贯彻落实。

  (6)完成青海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青海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报经省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它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省粮食局负责收集掌握全省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省政府和领导小组提出预警信息;根据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应急动用计划,组织落实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调拨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至事发地交有关部门发放和销售;协调全省粮油经营企业做好粮油商品监测及销售;必要时负责对粮食经营户实施库存检查等相关调控干预措施。同时,按照职能分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并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3)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省民政厅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救济人数和救灾粮油计划,并组织救灾粮的发放。

  (5)省商务厅负责协调各大超市、便民连锁店积极做好粮油商品销售。

  (6)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并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

  (7)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及粮油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开展粮油制品的监督抽检工作,组织查处粮食领域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粮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9)省委宣传部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网管部门对粮食供求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疑虑。

  (10)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省粮食局制订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11)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政府委托粮食的政策性应急和调控贷款。

  (12)其他有关部门在省应急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市(州)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市(州)政府应参照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报送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市(州)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及时启动本市(州)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市(州)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控。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信息的监测、分析,实现对省内外粮食市场的实时、有效监测,达到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分类、汇总、分析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化,以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负责全面收集我省粮食产、购、销、调、存、加工以及全省粮食供求情况等信息,为制定全省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等监测分析,并按照我省粮食预警预报系统信息监测子系统的运行要求,合理选择监测点,落实相关监测人员,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同时,对发生洪水、雪灾、地震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要密切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预警

  省粮食局根据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子系统各信息监测点所采集到信息,对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分析,由专门的研究预测机构和人员依据获得的各种信息,结合省情和社会、经济及国内外粮食产销情况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最终形成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分析报告,并将预警等级报送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及时启动预案提供重要依据。

  (三)应急报告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情况,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各市(州)发展改革、粮食、价格和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后,要组织其它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向省政府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市(州)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辖区各县(市、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当确认出现市(州)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在下列三种状况下,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必要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1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进入国家级(I级)粮食应急状态,粮食紧急状态已波及到西北地区或粮食主销区等其它地区,但尚未波及到我省。

  2接到市(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紧急报告后,确认出现省级(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

  3省粮食预警预报系统发出中等程度以上的粮食预警信号。

  (二)省级(II级)应急响应

  1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研究,并在4小时内及时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省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和销售价格。

  (2)动用省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2省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要及时向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省政府的动用命令,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等单位和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及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并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同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省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省级储备粮不足于应付市场供应的情况下,由省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国家粮食局申请安排中央储备粮,用于紧急状态下的市场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储备粮动用的计划衔接及组织粮食调运、供应工作。

  (4)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由省粮食局负责与建立长期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的省区或地区及时取得联系,或向国家粮食局报告,请粮食产区或国家粮食局帮助为本省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品种的原粮货源。并就商定粮食采购价格、粮款筹措等问题报经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组织力量紧急调运。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省内粮食经营企业通过不同渠道积极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价格干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报省政府批准,对从事粮食经营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粮食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或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具体价格指标及地域范围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确定。

  ②库存监管。为防止囤积居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报省政府批准,实行粮食经营者库存管理,粮食经营者的库存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以上销量的周转储存量。具体监管工作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负责。

  ③临时征用及定量供应。由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省会西宁及其它重要地区)对粮食实施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需要。

  3市(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省级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省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辖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市(州)级(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市(州)(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市(州)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市(州)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市(州)储备粮。如动用市(州)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州)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会同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四)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省或市(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省级(II级)或市(州)(III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落实好地方储备规模,保持必要的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按照全省应急成品粮消费不少于13天的要求落实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其中,市(州)政府必须按照不少于5天消费量的要求落实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省、市(州)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重点保证西宁、海东两市,以及部分粮价敏感的缺粮地区。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州)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省级(II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市(州)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省、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本辖区内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本级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各市(州)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军供网点、平价商店、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强化企业义务,统筹协调组织。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供应和运输指定企业名单要逐级上报省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供应和运输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供应和调运。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将应急设施建设列入规划,增加投入,加强大中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省、市(州)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指定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做好本预案的培训演练是保证预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粮食应急工作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

  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要及时进行清算。

  2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及各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同时,补充必要的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费、加班费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4)有其他突出贡献。

  2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运输企业违抗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不接受粮食加工、供应和调运任务,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等其它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粮食储备或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和处分。

  七、附则

  (一)各市(州)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二)军粮供应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军粮供应实际情况,与各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共同协商,研究制定本省的军粮供应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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