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规范组织指挥程序,认真落实森林火灾处置工作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二)坚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原则。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原则。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森林资源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原则。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省、州、县森林防火相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共和县境内及县界上发生的事关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森林生态安全、地方经济发展的森林火灾的扑救。
本预案适用于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四、火情报告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当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五、火灾处置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求
援。
(一)火场跨越县界的;
(二)火场临近县界的;
(三)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
(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
(五)扑救困难,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职责任务
一、组织机构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成立共和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农牧和科技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发展和改革局、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领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主要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扑灭火灾。
(二)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掌握火情动态、扑火兵力部署动态、火场天气情况,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根据火场火情动态,起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结报告;负责汇总扑火工作情况,起草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总结报告;负责森林火灾的文件资料归档;负责联系组织供应扑火物资,协调交通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
(三)县赴火场工作组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成工作组根据省防火办青森防办[2003]18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局赴火场工作组工作规范>的通知》精神,及时赶赴火场一线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指导扑火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有关情况;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情况,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调度指挥现场扑火人员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扑火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
(四)相关部门应急辅助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农牧和科技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组成应急辅助机构,配合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做好扑火工作。
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后,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函告下列部门,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公安局:组织消防部门及武警官兵在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民政局:在火灾发生且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3、财政局:负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的拨付工作,建立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金。
4、交通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5、农牧和科技局: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时,积极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居民人身、居民点牲畜安全。
6、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急救药品的准备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7、气象局:要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做好火险预报的发布工作。
二、预防重点
沙珠玉乡、恰卜恰镇、铁盖乡、龙羊峡镇、切吉林场、沙珠玉治沙站、南山林场、湖东种羊场等乡镇及国有农(林、
牧)场。
三、扑火物资储备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本辖区的火险形势和扑火力量部署,在林区附近储备适量的扑火机具,包括通用的扑火工具、风力灭火机、灭火弹、水泵、灭火水枪等,并保证其状态完好。
第三章 火灾扑救
一、分极响应
1、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根据指挥部指示精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上岗到位,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出发,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二、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三、扑火原则
(一)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二)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三)在扑火战术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四)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五)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和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的原则。
四、扑火措施
根据森林火灾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灭火措施。
(一)对火灾规模非特别巨大,人力可以控制的火灾,一般采取直接扑灭法。即采用铲土、喷水、扑打、灭火器等人工办法和水车、风力灭火机等机械予以扑灭。
(二)对处于下风头或地势高处的起火点,可酌情采用近风放火、顺山放火的办法予以灭火。
(三)对火源处于低处或地势平坦处,而且靠近水源的起火点,可酌情采用引水灌地灌林的方法予以灭火。
(四)对火灾规模特别巨大,人力难以扑灭的森林火灾,一般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的办法灭火。防火隔离带根据树木高低、风力大小决定,一般宽度应在10—50米。
五、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时向省、州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火场情况,起草《森林火灾摘报》,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和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视情抄送有关部门。
六、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七、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
八、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医疗部门进行救护;死难者由县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九、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一)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职工和机关干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及当地群众等扑火力量为主。如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提出申请,审批实施跨区增援计划。
(二)扑火梯队的组成。本着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各林区森林消防(或半专业)队及当地群众。必要时可由指挥部从全县各林区调集专业(半专业)灭火队进行救援。
第二梯队为县人武部调遣下的预备役部队、消防中队、
农村民兵组织构成的扑火队伍,由前线指挥部通过公安局调动。
第三梯队为解放军及民兵预备队。根据扑火需要,由省、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商请省、州军区就近协调驻军支援。
十、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第四章 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二、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三、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的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第五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全县各林场制定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修订一次,报县人民政府和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出重单位和个人,应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具体条款内容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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