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应急管理局公布2起加油站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和教育作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尊法守法意识、完善隐患自查自纠机制,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现公布2起加油站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共和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森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共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海森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未参与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油站站长未参与三级教育培训,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等违法行为。随后,青海森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
【处理结果】
青海森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俞某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共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俞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青海森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共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青海森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共和县应急管理局对共和县中园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共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共和县中园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但《新员工三级教育卡》中培训结果均为“良”;未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资料、未按实际调整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流出未及时调整应急组织机构等违法行为。随后,共和县中园加油站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
【处理结果】
共和县中园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马某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共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马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共和县中园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共和县中园加油站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共和县应急管理局将“第一责任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对青海森孚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俞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出3万元的处罚、对共和县中园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马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出2万元的处罚,旨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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