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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1-2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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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快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共和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共和县恰卜恰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2020年8月7日

共和县恰卜恰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地

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共和县恰卜恰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地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稳步推进征收工作,做到项目建设任务和群众利益“双赢”。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案。

一、征收范围

1.东至公安巷口,西至滨河东路,南至人民路北至青海湖家苑小区(具体征地红线范围以施工设计为准) 

2. 东至建筑公司家属院,西至滨河东路,南至日月山路,北至人民路(具体征地红线范围以施工设计为准)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搬迁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抢栽抢种的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坚持多措并举。采取原地回迁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征收补偿。原地建还的安置户,实行规范化的社区管理。

三、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4.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5.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签约期限

   该项目的签约期限为下发房屋征收决定起至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束。

五、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青建房〔2013〕409号)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房屋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县人民政府相关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三)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进行调换。具体调换如下:

1)有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面积还建比例为土木结构1:1安置砖木结构1:1.1安置、砖混结构1:1.2安置。

2)未登记的住宅按实际认定为准,房屋面积还建比例为土木结构1:0.8安置砖木结构1:0.9安置砖混结构1:1安置。

3)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10%的面积按照成本价计算,剩余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4)安置房源在本搬迁区域范围内,属就地回迁安置。户型面积分别为:约140㎡、120㎡、90㎡、60㎡等四种户型。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商品现房。 
   2、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的要符合房地开发的总体规划布局,被征收人享受优先权。

3、房屋建设预估价格。

成本价:以相关部门测算为准。

市场价:以本征收区开发企业报价主管部门核定备案价格为准。

4、选房方法。回迁安置房选房顺序,依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楼层和房屋差价以市场价确定。

5、其他。原产权建筑面积低于60的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安置房按照建筑面积60进行产权调换。(注:地上附着物不再予以补偿)。对持有商业房产或土地手续的按商铺进行补偿,工业用地房产或土地手续的按工业地进行补偿,具体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

、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选择原地回迁的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完成搬迁的,1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30至6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户不再纳入原地回迁安置范围,也不再享受原地回迁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货币安置到位的被征收户,按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原地回迁安置的被征收户,按2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户自行解决过渡房,按700元/月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24个月,一次性发放补助费。 

(三)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农村牧区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特困人员证》其中一证的被征收户,按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

(四)经营性房屋评估标准。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经营性房屋:一是被征收户拥有合法的房产证明。二是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连续合法经营3年以上,评估部门进行现场查看,确认实际经营的,在评估表上联合进行签字认定。认定为经营性房屋后,以住宅评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40%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五)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要求执行。

(六)室内装修、装饰、简易房、简易棚补偿。根据评估机构按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简易房、简易棚及临时搭建房不计算原地回迁安置面积中。

(七)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300元/人一次性进行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2个中小学生。

(八)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户,土地补偿以出让剩余年限计算,按现行土地出让价格标准执行。

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户在征收范围内租住公房的将收回公有房屋,并给予租住人装饰装潢补偿;需要继续租赁房屋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租房,优先给予办理手续。

十、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土地房屋征收前期费用。

(三)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及附着物由政府组织统一拆除。

(四)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五)被征收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六)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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