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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6-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划信息

共政办〔2021〕137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黑马河镇希望路、滨河路道路建设项目和黑马河镇集镇规划建设项目(第二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黑马河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黑马河镇希望路、滨河路道路建设项目和黑马河镇集镇规划建设项目(第二批)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项目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结合实际,制定黑马河镇希望路、滨河路道路建设项目和黑马河镇集镇规划建设项目(第二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政策依据和参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4.青海省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7.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8.青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集镇规划项目地块位于黑马河镇环湖西路往石乃亥方向4公里处(规划光明大道起点)与原109国道夹角、原109国道往茶卡方向6公里处(规划光明大道起点),西南方向至山根的零散住户(是对道路和近期项目实施有阻碍的),主要涉及黑马河镇加隆村、正却乎村、文巴村和然却乎村。(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和青海省关于征收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2.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3.已有自建房屋或一处居住用地认定为一户;房屋面积测量执行《国家房屋面积测量标准》;租赁房屋认定为权属人所有。

4.一处居住用地多本户籍的,原则上可根据户籍及人口情况另行申请居住用地。规划区外在本村申请居住用地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安置,原先在其他项目建设中已征地征收安置的,不再另行安置,户籍分户时间截止日期为20171231日。

5.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认定被征用范围内的地类,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的,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对于已经进行土地确权的,经镇政府、村委会与征收小组共同现场认定为准)。

6.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有产权证的以产权所有人为准,无产权证的经镇政府、村两委与征收小组共同认定产权人后给予补偿。               

7.在土地登记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过程中,被征收户对建筑物等级、成新度、结构等评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共和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50日内。

五、土地补偿标准

1.宅基地按临近地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牧草地的补偿标1820/亩。

3.以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执行。

六、房屋补偿办法

1.201949日发布的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共和县倒淌河镇、黑马河镇、石乃亥镇拟征地范围内禁止抢建抢种抢垦通告》(共告字〔20195)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着物部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通告之日后新建房屋按《通告》内容执行, 由黑马河乡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新建房屋确认时限,明确范围。不属于补偿范围内的本次不再另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着物征收补偿由被征收户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

七、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户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货币安置

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经评估机构进行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评估后,一次性发放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非黑马河镇户籍的被征收户只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征收范围内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不予评估补偿;土地二次交易并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出让土地按实际情况给予评估补偿。

(二)集中安置

1、住房安置

1.1安置原则:按政府统建的原则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集中建房安置。

1.2建设方式:由住建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采取政府统建的方式进行修建,其标准和质量等符合相关要求,建设过程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及群众代表监督。

1.2.1 政府统建

选择住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建设方式为政府统建,对征收户住宅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1:1在安置区内建还楼房,建筑面积按60m280m2100m2120m2设计,楼房建还面积最高不超过120m2,征收安置户选择的户型建设面积超出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建安成本价购买。建还超出面积及其附着物,按评估价给予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超出建还面积的,以房屋价值从高到低相应面积建还)。安置区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黑马河镇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安置房建成后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1.2.2 房屋建设预估价格:政府统建房屋实行成本价和市场价来计。成本价:以相关部门测算为准市场价:以本征收区开发企业报价主管部门核定市场价格为准。

2、商铺安置

选择商铺安置的被征收户,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征收补偿款后,镇政府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在黑马河镇集贸市场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后进行安置,建房款及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由村民自行承担。商铺总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划面积,商铺面积按人口数定,商铺建设用地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05m211人的不得超过20m2,12人的人均不得超过18m2,13人的人均不得超过16m2,14-7人的人均不得超过15m2)。

注:住房安置和商铺安置方式中只可选择一种;在方案征求意见中如有超过50%的被征收户同意选择商铺安置,以商铺安置方式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后进行安置,未选择商铺安置的进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在方案征求意见中如有超过50%的被征收户同意选择住宅安置,以住宅安置方式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后进行安置,未选择住宅安置的进行一次性货币安置

八、奖励

1.选择集中安置的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完成搬迁的,125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265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0.5万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并按照征收公告决定内容执行。

2.住宅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房屋,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住宅用途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在评估价上浮40%幅度以内与被征收户商议,并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或集中安置。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各项补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以下补助办法:

1.搬家补助费。对选择集中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2000/户给予搬家补助费;对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1000/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集中安置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照700/月补助,过度时间暂定为24个月,一次性发放补助费。过渡期超出24个月的,按照超出月数补发过渡费。过度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以实际发生为准。

3.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持有效的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有关审批手续的;持有效的经营手续并实际合法经营连续一年以上的(住房、值班室、库房等非营业面积不计入经营性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10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中小学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照300/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户口本成员为准)

5.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特困人员证》及四项中符合其中一项的被征收户,按照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十、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

1.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地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2.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土地房屋征收前期费用。

3.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房屋及附着物由政府组织统一拆除或个人自行拆除。

4.积极配合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住户,根据签约时间拥有优先选择权。

5.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决,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经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双方依法处理。

6.在征迁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镇政府、村委会、征收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十一、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解释

本方案由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20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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