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412160000128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4年,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市场监管职能,持续紧盯民生痛点堵点,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扎实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挥“铁拳”办铁案,严厉打击了群众身边各类违法行为,为推动新共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截至目前,共立案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125件,收缴罚没款175.37万元。现向社会公布“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共和某露营基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4年1月30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开展执法检查中,检查至共和县某露营基地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2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青海湖南大街某加工店生产经营不合格食醋、酱油案
2023年12月18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州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院对青海湖南大街某加工店生产销售的食醋、酱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测机构检验,食醋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醋250kg、酱油150kg,全部已销售,获取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9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海南州共和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29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环青海湖南岸执法检查中,查至海南州共和某超市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太哥辣白菜12袋(38g/袋)、康师傅油泼辣子酸汤面20桶(125g/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8桶(125g/桶)、达利园派蛋黄味10袋(230g/袋)、哇哈哈AD钙15瓶(220ml/瓶)、营养快线6瓶(500ml/瓶)、全浪乐吧海苔10袋(16g/袋)、宗宗食品牙签牛肉味24袋(36g/袋)、华兴和火鸡拌面20袋(38g袋)、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30瓶(310ml/瓶)均已超过有效保质期,货值金额56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1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共和某冷饮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6月17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共和某冷饮超市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6月19日,执法人员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小米辣”4袋,“手工全型火锅底料”2袋,“海底捞清油火锅底料”3袋,“白家卤川味卤料”2袋,“麻辣烫底料”2袋,“川味源”1袋,“益趣325”2袋,“旺旺乳酸菌”4瓶,“精品腐竹”3袋均已超过有效保质期,货值金额16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9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共和某超市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19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石乃亥镇共和某超市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当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检查中未在该店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经营者提供店内销售的雪碧(300ML/瓶)、可口可乐(300ML/瓶)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遂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6月24日前完成改正。2024年6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共和某超市销售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7月13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环青海湖南岸旅游市场执法检查中,检查至共和某超市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鸭肉干”17袋无生产厂家、生产地,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成分等标识标签。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鸭肉干20袋,进价19元/袋,销售价30元/袋,已销售3袋,货值金额600元,获取违法所得3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2024年8月27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鸭肉干及违法所得3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共和某烤肉美食店加工销售不合格自制称斤烤肉案
2024年7月25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某烤肉美食店称斤自制烤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测机构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8月28日,经当事人申请,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称斤自制烤肉进行了复检,经检验机构复检,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复检不合格。经调查,2024年7月23日该店负责人通过煤炭烧、烤方式加工该批次称斤自制烤肉3.2斤,销售价为95元/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04元,获取违法所得214.4元。当事人加工的该批次称斤自制烤肉抽样检验时苯并{a}芘的实测值为24.3μg/kg,复检时苯并{a}芘的实测值为6.4μ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熏、烧、烤肉类食品中苯并[a]芘最大限量值为5.0μg/k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不合格自制称斤烤肉的违法行为。2024年 11月26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4.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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