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310200000005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共和县 生态环境局共生行处〔 2023 〕1号
共和县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行处〔 2023 〕1号
当事人:共和星辉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XXXXXXXXXXXQGIC
住所(住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黑马河镇加隆村一社村内109国道2177公里以南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某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321XXXXXXXXXXX413
联系电话:139XXXXXX6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青海省湟源县申中乡庙沟村24号
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黑马河乡政府西侧有宾馆,将玻璃钢化粪池内的生活污水排放至宾馆南侧50米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草场处。
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未按要求将玻璃钢化粪池内的生活污水利用一根橘黄色软管排放至宾馆南侧50米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草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5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按法定程序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3年8月25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依法履行立案审批手续的事实。
3、2023年8月2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私设暗管、污水直排的事实。
4、2023年8月28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玻璃钢化粪池内的生活污水利用一根橘黄色软管排放至宾馆南侧50米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草场处的事实。
5、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身份。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在线数据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了私设暗管、污水直排的违法行为。
依据在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59、编码QHSTHJ-CF-0059排放二类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共生告〔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及态度端正,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为目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拾万(1000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共和农商银行营业部;地址:共和县人民路63号;户名:青海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账号:910001001201001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州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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