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312280000005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共生不罚字〔2023〕02号
共和县 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不罚字〔2023〕02号
单位名称:青海辉玉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XXXXXXXXXXXK18H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2012室
法定代表人:朵某某
我局于2023年9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海辉玉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朵某某未按要求将危险废物贮存在暂存间内。
以上事实有共和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苏廷鑫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查,青海辉玉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问题是由于该公司,无主观故意性;且青海辉玉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积极配合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情形。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要求将危险废物贮存在暂存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在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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