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309070000004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共生不罚字〔2023〕01号
共和县 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不罚字〔2023〕01号
单位名称:青海德祥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XXXXXXXXXXBBA5X
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园区(建材园)
法定代表人: 潘某某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海德祥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潘某某未按要求将危险废物贮存在暂存间内,该公司于2021年4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至今未做环评验收。
以上事实有共和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祝小礼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经查,青海德祥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问题是由于该公司,无主观故意性;且青海德祥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积极配合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情形。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要求将危险废物贮存在暂存间内及久拖不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 在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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